(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9/02 颁布日期: 2011/09/02
颁布机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9/02
颁布日期: 2011/09/02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9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基本原则   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负责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意见的审定工作;省厅登记发证采矿权的开发利用方案,根据浙土资办〔2011〕32号文件规定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审查意见报省厅审定。   二、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   按照浙土资办〔2010〕42号文件中《关于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须知》的要求受理开发利用方案。   (二)初审。   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开发利用方案后,对受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和要求如下:   1、审查编制单位的从业范围。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78号)文件中确定的从业范围从事编制工作,超越从业范围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不予组织评审。   对编制单位组成联合体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联合体成员单位都必须符合单独编制该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   2、审查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主编、审核人员是否浙土资办〔2011〕78号文件公布名单中的相关人员,聘请非相关人员编写、主编、审核的开发利用方案不予组织评审。   3、审查编制单位的内审情况。提交审查的开发利用方案明显错误较多或编写、装订不规范的,初审后退回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该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评定结果定性为不合格。   (三)聘选评审专家。   开发利用方案经初审合格后,评审专家由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中选取,采矿专业专家可以从《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名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0〕34号)公布的A类采矿专家中选取。专家聘选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评审专家数量,省级发证的不少于5名,市、县发证的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采矿专业的专家,其中省级发证的采矿专业专家不得少于2人、市县发证的不得少于1人,地质专业专家不得少于1人;   2、专家组成员必须由不同单位的专家组成;   3、不得聘选有回避情形的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工作辖区内聘为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专家。   (四)组织评审。   1、开发利用方案一律采用会审的形式组织评审;   2、评审会参会人员为:评审专家、编制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采矿权人代表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   3、召开评审会议时,所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均必须到场,不到场的,不得召开评审会;   4、专家组应对编写单位编写资格在内的所有内容进行审查,在评审意见中明确各部分内容审查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问题,并明确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5、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和专家个人意见。专家对其出具的书面意见负责,专家组组长对专家组意见负总责。专家组意见由组长签字后,提供给组织审查的单位,专家个人意见由组长保存,并提供给被审查单位参考。   (五)确认修改情况。   评审会议结束后,编制单位需根据评审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编写修改说明并经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指定的专家书面确认。   (六)审查意见。   由负责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三、其他事项   1、实行评审情况上报制度。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组织审查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完成后需填写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情况表(表式见附件)并上报省厅;   2、实行评审结果与编制单位年度业绩考核挂钩制度。省厅根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审查情况,次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从业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编制单位当年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有2个(含)以上审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2)编制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在整改期内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不予组织审查。   3、实行结果公告制度。省厅对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情况和编制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告。   附件: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情况表(略)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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