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08 |
颁布日期: |
2011/06/0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08 |
颁布日期: |
2011/06/08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
(沪绿容〔2011〕165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
近期,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中,一些废弃食用油脂收运企业经常出现“跨区域收运”情况,造成收运企业间出现纠纷,对本市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造成了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收运企业行为,依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5号令”)和《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号令”),经研究,现就进一步采取的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确收运范围
根据“45号令”第十条“经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的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以及“5号令”的有关规定。本市目前已获得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下同)收运服务行政许可的28家企业(见附件),应严格按“45号令”的规定,在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划定的“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内,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作业服务,不得出现“跨区域收运”行为。
二、对“跨区域收运”行为的执法认定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运企业的管理,督促收运企业依法从事收运服务作业,提高规范服务的水平。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据“45号令”和“5号令”,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对“跨区域收运”行为,应依据“4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进行处罚。(本市已获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行政许可的企业名单及其服务作业区域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已获得餐厨垃圾收运行政许可的单位及其服务区域(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