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3/15 颁布日期: 2011/03/15
颁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3/15
颁布日期: 2011/03/15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 (沪绿容〔2011〕85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情况的审议意见”,切实加强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源头申报和监控   1、要加强与环保、食药监、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全面掌握产生单位信息,逐步建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档案。主动开展上门宣传、申报办理,落实收运服务等工作。年内要基本实现大中型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申报全覆盖。   2、要以大中型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为管理工作的重点,会同环保部门对有条件的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器和隔油池锁固装置。加强对产生单位日常巡查,督促收运单位按照30L、60L、120L桶体容积的标准配置加盖的收集容器,努力做到应收尽收,避免废弃食用油脂的非法收运。要每月将收运情况记入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档案。各区(县)要定期在有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产生单位的申报及执行情况。城管执法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单位,应依法从严处罚。   二、强化专业化、规范化收运   1、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必须为同一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要督促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按有关要求申办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资质;对取得资质许可的收运单位必须合理划定收运作业范围、制定收运服务标准,督促收运单位认真落实收运台帐、收运处置联单等制度。   2、要进一步规范收运单位的从业行为,做到收运车辆密闭、服务标准公开,收运人员必须做到统一规范着装、持证上岗。要根据本区域内的废弃食用油脂收集情况,督促收运单位合理配置专用收运容器和车辆装备,并确保收运过程的周边环境整洁、维护收运队伍的文明形象。   3、要以作业规范的执行、收运处置联单制度的落实等为主要指标,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的流向的监管,对资质企业开展定期考评,并建立考评和监管档案,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收运服务招标的主要依据。对违规严重的收运单位,应依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规范中转和初加工管理   1、要根据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的需要,责成收运单位按要求设置中转储存场所,中转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并严格控制数量、加强管理。区域内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和由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分离的废弃食用油脂必须全部进入中转储存。   2、 要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初加工场所设置基本要求和管理规范(暂行)》(详见附件)的规定,责成区域内从事初加工的单位在4月底前完成整改。5月1日起,对符合要求和规范的,开展登记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并同时将从事初加工单位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废水废渣规范处置证明、处置去向证明材料,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文本)归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到整改和管理要求的,区(县)管理和执法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3、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于5月16日前将登记建档情况汇总后报市废弃物管理处(地址:北京东路356号7楼,联系人:陈和江,电话及传真:63508772, 邮编:200001);市局将组织对各区登记的中转储存(初加工)场所的整改情况予以核查。   4、要加强对已登记的中转储存和初加工场所的全面监管,落实和健全监管制度、台账制度,实施信息化监控,视频监控资料应由专人定期收集归档,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四、完善末端处置体系构建   1、 要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辖区内的废弃食用油脂进入获得处置许可的企业进行规范处置。   2、 市废管处要进一步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流向的调控,在本市逐步实现“分片中转预处理、定向集中处置”的格局。建立和完善废弃食用油脂末端处置的监管制度,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置企业的油品来源、处置工艺、周边环境影响控制、处置产品去向等实施全方位监控。要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在出现本市处置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处置服务时,另行安排去向。   2、要进一步推动废弃食用油脂再生利用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本市2家处置企业的指导服务,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拓展再生利用渠道,提高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五、增强联动执法整治力度   1、区(县)绿化市容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管理执法联动协调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46号)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双向告知”进行信息沟通,主动联合食药监、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废弃食用油脂联动整治,增强综合执法管理的合力。   2、要把非法收运、非法处置行为的查处作为城管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对产生单位加强执法检查,对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处置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非法处置点,要联合绿化市容、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开展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加工、非法处置废弃食用油脂行为。每季度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执法信息及时报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协调处。   3、在执法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例,相关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处理并报市局;对跨区域的违章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案发地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相关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六、形成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   1、市废管处要将各区(县)废弃食用油脂工作推进和整治情况列入半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内容,检查内容可包括(1)每区(县)随机抽取不少于5家产生单位,对依法申报、专业收运、规范处置、管理档案建立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对各区(县)收运单位的台帐联单、规范作业、处置去向等进行检查;(3)对中转储存和初加工场所的环境、送交规定处置单位的处置情况、台帐制度、监管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2、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上述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每年6月和12月底报市废管处。   3、市局将每半年组织开展全市性检查,并形成工作评价报告,定期向各区(县)管理和执法部门以及区政府通报。   附件一:2011年度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计划(略)   附件二: 本市废弃食用油脂初加工场所设置基本要求和管理规范(暂行)(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