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9/07 |
颁布日期: |
2011/09/07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9/07 |
颁布日期: |
2011/09/07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
(穗环〔2011〕148号)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后亚运时期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2号)和《印发〈2011年广州“天更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5号)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污染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我市从2011年开始,对本市加油站、储油库开展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由所在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从2012年起纳入本市环境监测常规工作任务。
二、从2011年开始,逐步对本市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其中,2011年在全市抽取10%的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监测任务安排见附件1。从2012年开始,逐步提高抽查监测加油站的比例。
三、从2011年开始,对本市所有储油库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2011年监测任务安排见附件2。
四、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应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例行监测制度,对超标排放、擅自停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处理。
五、请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3)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落实安全监测措施,组织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
六、2011年油气排放监测经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预算,市环保局安排列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经费预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量向各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核拨监测经费。从2012年开始,加油站油气排放监测经费由各区、县级市环保局负责安排,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经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预算,市环保局负责安排。
附件:1. 2011年广州市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监测任务安排
2. 2011年广州市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任务安排
3. 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方案
附件3
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
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后亚运时期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2号)和《印发〈2011年广州“天更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5号)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污染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为做好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监督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巩固、发展和提升“天更蓝”工作成果。
二、工作依据
(一)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后亚运时期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2号)。
(二)印发《2011年广州“天更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5号)。
(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
(四)《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
三、监测范围、内容、频次、标准和程序
(一)监测范围。
1. 加油站:从2011年开始,逐步对本市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其中,2011年以本市正常营运的加油站数量为基数,抽取10%的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提高抽查监测加油站的比例。
2. 从2011年开始,对本市所有正常营运的储油库进行汽油油气监测。
(二)监测内容。
1. 加油站监测内容包括: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加油枪气液比。安装处理装置的加油站同时检测油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
2. 储油库监测内容包括:油气密闭收集系统可能泄漏点的油气泄漏浓度、油气处理装置处理前、后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
(三)监测频次。
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
(四)执行标准。
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和评价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的规定。
(五)监测程序。
1. 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站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加油站、储油库,明确监测工作安排和要求。
2. 对加油站、储油库进行监测时,应要求其安排熟悉油气回收系统的人员配合开展监测工作(有关要求见附件3-1)。
3. 各监测站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后,应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并通知受监测单位领取。
四、工作分工和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的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负责出具监测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二)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市储油库的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负责出具监测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五、监测报告报送
(一)各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编制完成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监测报告后,应及时报送所在区、县级市环境监察大队。
(二)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完成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报告后,应及时报送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同时抄送储油库所在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转环境监察大队。
六、评估总结
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组织各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情况的分析和总结,并于每年1月前向市环保局报告上年度监测情况。
附:
加油站、储油库配合监测工作要求
一、加油站、储油库监测当天,应安排熟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工作人员到场并协助开展监测。
二、加油站需提供与监测相关的资料数据,包括:油罐储油量、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类别(集中式或分散式)、油罐实际容积等。
三、加油站在监测前3小时内及检测过程中,不得有大批量油品进出储油罐;进行密闭性检测前30分钟及检测过程中,不得进行汽车加油作业。
四、储油库应协调油罐车的发油作业,以满足在发油相对集中时段进行监测。
五、储油库应在油气处理装置的出口设置采样位置和操作平台,采样孔距平台地面高度为1.2-1.3米。如采样位置距地平面高度高于1.5米,应设置监测操作平台,其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并设有1.1米高的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