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营性地下停车库、仓库安全检查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4/15 |
颁布日期: |
2010/04/2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4/15 |
颁布日期: |
2010/04/23 |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经营性地下停车库、仓库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营性地下停车库、仓库安全检查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经营性地下停车库、仓库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经营性地下停车库、仓库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地下停车库、仓库是指使用地下空间的经营性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和仓库。
第三条 严禁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经营性地下停车库、仓库。
第四条 经营性地下停车库、仓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库、仓库入口设置检查关口,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入停车库、仓库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一)对进入地下停车库的车辆及其装载物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填写《上海世博会期间经营性地下停车库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一);遇二级安保等级期间 ,检查率不低于50%;遇有一级安保等级期间,检查率为100%。
对于长包车辆,并由承租人书面承诺后,可不作为检查对象。
(二)对进入地下仓库的物品要进行实名登记,按照规定填写《上海世博会期间经营性地下仓库安全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二),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检查;遇有二级安保等级期间,检查率不低于50%;遇一级安保等级期间,检查率应为100%。
第五条 对进入地下停车库、仓库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应当要求驾驶员、货主主动打开车辆后盖箱、箱(包)接受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阻止其进入;发现可疑人员、车辆、物品的,除采取阻止进入的措施外,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 对车辆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漏油、血迹等可疑情形;对车载物品或储存物品的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疑似上述物品。
第七条 经营性地下停车库、仓库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进入停车库、仓库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未履行阻止进入、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