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城〔2011〕12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规划建设局)、城管局、 公用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 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各市州、 县市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燃气发展规划成果要经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全面加快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城市燃气管网改造, 提高燃气普及率和保障能力。 城镇燃气供应的建设项目,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 初步设计时, 应征求同级燃气主管部门意见。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 工程, 相关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初步设计意见书前, 应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 质量安全、 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竣工验收情况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管理 (一) 清理整顿燃气经营市场。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燃气经营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清理整顿和实施经营许可工作分别于2011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 清理整顿工作期间,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及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经营企业, 下达清理整顿意见书, 限期整改, 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经整改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 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 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附本地区清理整改意见书、 符合条件和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材料), 上报我厅。我厅将组织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 对验收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 分批发文公布, 并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 加强特许经营管理。 管道燃气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道燃气招标投标、 履约保证、 中期评估、 经营成本监管、 服务质量监管、 临时接管、 退出、 政府和公众监督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合同文本。 各市州、 县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应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方案实施过程中, 要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者年度评估, 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我厅将于今年三季度起组织对全省燃气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修复性审查和中期评估, 对与《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规定相违背的特许经营协议或授权书, 依法进行修正完善。 (三) 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管理。 加快建立完善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操作流程, 制定实施经营服务标准, 完善经营服务体系。 加强资源整合, 鼓励液化石油气企业兼并重组, 规模化经营, 优化整合经营网点, 建立标准配送中心, 统一运输、 配送、 售后服务。 加强液化石油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加大对经营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在国家和省关于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相关标准出台前, 经营企业不得将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形成的复合燃料用作城镇燃气对外销售、 使用。 四、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一) 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 制定和实施保护方案, 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须到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情况, 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 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制定保护方案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加强监管。 施工过程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有要求, 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专业人员给予现场指导。对随意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其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二) 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制定和推广钢瓶统一标识。 钢瓶要有产权单位标识、 编号, 并登记造册。 钢瓶口要进行塑套封口, 塑封套应标明企业名称、 充装重量、 服务电话、 举报电话等, 瓶身统一加贴危险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 加强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完善事故上报通报制度。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加强城市供气事故安全防范意识宣传, 强化对燃气生产、 经营、 使用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 要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配合加强事故的监视、 控制, 并按照《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规定及时报告。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对事故发生的原因、 处置情况、 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总结, 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四) 提高科技含量, 大力推广安全产品。加大新产品、 新工艺、 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更新改造老化和技术落后的燃气设施。 研究建立燃气安全产品推广目录制度, 大力推广燃气安全产品, 鼓励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目录内安全产品。 积极应用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 加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将管道设备、 用户、 气源、 供应、 服务、 巡检、 监督等纳入数字化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