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林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9/14 |
颁布日期: |
2011/09/14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林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9/14 |
颁布日期: |
2011/09/14 |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林〔2011〕119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局所属事业单位,局直属国有林场:
省政府粤府令第159号颁布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的管理监督是维护我省正常的木材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木材经营者合法权益和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促进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认真抓好《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和落实“严管林”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强化管理,完善监督,把《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办法》贯彻实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张贴标语、派发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省局将组织对市、县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监管人员和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运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监管人员及时掌握《办法》各项要求,并在监管工作中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使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掌握并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各项规定,增强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
三、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登记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结合贯彻实施《办法》,各级林业部门要按《关于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11〕181号)的要求,科学编制和实施本级《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发展趋势,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的布局,确保木材经营加工的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利用好森林资源。严格控制锯材、人造板、木片和木浆等初级加工生产项目,鼓励木材精、深加工业发展,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认真组织实施《办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省林业局从2012年1月1日启用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停止使用《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换发许可证工作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原发的《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从2012年7月1日起作废。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经登记审核符合《办法》规定的发给《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同时完善林业产业数据库建设。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换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实行木材凭证运输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地要结合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凭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2010〕178号)和《转发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启用统一的全国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运输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办〔2010〕34号)的有关要求,健全和规范木材运输办证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与管理工作。各木材检查站特别是经批准开展木材运输巡查的县(市、区),要依法对运输木材的车辆实行文明检查、规范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要积极探索监督管理的方法措施,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建立木材市场和经营加工单位监管制度,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制度,指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建立木材购销台账制度和原材料林基地建设。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管理效率,支持企业挖潜改造,鼓励木材精深加工和名特优新产品开发,引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加快转型升级,向着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各地级市将清理登记换发许可证统计情况于2012年7月底前报省局产业处。
附:1.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登记表
2.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换发登记表
3.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登记表
单位: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 系 电 话 经营方式 设计年生
产量能力 年实际
产量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审批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以县(市、区)为单位填报,由地级以上市汇总后上报。
附件2: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换发登记表
申请换证
单 位
单位地址 联系
电话
法人
代表 经营
方式 经营
时间
原证
编号 发证
机关 发证
时间
经营简要情况:
在清理整顿及以往检查中是否有违规、违法经营的行为: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换发证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3份换证、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新证
编号
附件3: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
单位 主管
部门
经济
性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资金 自有
项目
地址 借贷
经营
方式 年生产
销售量
加工单位原材料来源规划: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意见: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4份,发证、审核、工商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发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