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在行政许可咨询办理中不得推荐或指定安评机构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7/19 |
颁布日期: |
2011/07/1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7/19 |
颁布日期: |
2011/07/19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行政许可咨询办理中不得推荐或指定安评机构的通知
(沪安监管办〔2011〕12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在2010年上海市安监系统政风行风“全面测”中,发现存在“安监部门少数工作人员在企业领证和复证时有推荐或指定安评机构的现象”。对此,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积极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深入贯彻《关于2011年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意见》(沪安监管党〔2011〕13号)要求,进一步巩固整改工作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坚决杜绝指定或推荐评价机构的现象。在行政许可咨询办理中,凡涉及安评机构的选择事宜,有关人员要明确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全市具备资质的安评机构都已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企业可以根据需求上网自主选择。
二、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加强管理与服务,认真宣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市场管理方不得以安全监管局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推荐或指定安评机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在行政许可咨询办理中擅自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推荐或指定安评机构,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令),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