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2/28 颁布日期: 2011/02/28
颁布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2/28
颁布日期: 2011/02/28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11〕75号)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履行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职能, 全面加强和促进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 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台帐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管理、 安全生产督导约谈、 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等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客观、 公正公平、 依法依规、 奖惩并重的原则, 通过督查考核推动省属监管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管企业、 部分参股企业(简称责任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是指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第五条 责任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 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和上级主管单位。   第六条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煤炭企业的, 还要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时, 还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和省国资委。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 地址、 性质、生产能力、 证照等基本情况;   (二) 事故类别、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简要经过;   (四) 事故现场涉险人数、 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 人数、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 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紧急情况使用电话报告时,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 地址、 性质;   (二) 事故类别、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三)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 人数。   在电话报告之后, 应随即以文字形式简要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于事故信息的月度、 年度的统计   汇总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事故报告之后, 要跟踪事故进展和   处理情况, 随时续报, 直到处理完毕。   第十条 各责任企业要确保报告渠道畅通,   力求及时、 准确。 对隐瞒不报、 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 一经查实, 省国资委将予以通报, 在年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台帐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台帐。 包括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 安全事故记录、 重大安全隐患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 安全管理文件汇编、 其它共九类。具体要求为:   (一)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台帐。按要求填写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名称、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内容,做好到会人员的签到记录,摘要记录会议主要内容;   (二) 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台帐。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如实填写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发现的问题、 处理意见、 限期整改时间, 并让受检单位责任人签字;   (三) 安全事故记录台帐。 按照有关的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记录事故发生单位、时间、 地点、 经过(包括伤亡和损失、 接到报告时间和上报时间及采取的措施等应报告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 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填写事故处理意见;   (四) 重大安全隐患台帐。 包括隐患基本情况、 隐患整改计划、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 责任人、 整改期限及整改进度;   (五) 安全生产责任制台帐。 包括与上级或下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及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 安全生产制度台帐。 包括安全生产机构设置、 事故应急预案、 岗位责任、 操作规程等材料;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台帐。 按要求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名称、 时间、 地点、 对象、 人数、 教育培训的相关内容情况;   (八) 安全管理文件汇编台帐。 包括本单位下发和接收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记录文件的标题、 收发文号及收发文时间;   (九) 其它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台帐。   第十二条 台帐要求书写规范、 字迹清晰、保存完整, 防止缺、 少、 漏现象发生, 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台帐的归档要及时, 各责任企业在每次安全生产活动(如安全生产会议、 安全检查活动等) 结束后一星期内, 必须将有关的台帐整理好。   第十四条 各责任企业需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台帐的记录、 收集和整理, 如人员工作异动, 要认真做好台帐的交接清点工作, 台帐资料应按年度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管理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重大危险源   的确认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各责任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危险源辨识的定义初定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并上报省国资委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 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和成立识别监控小组, 制定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管理制度, 确定监控时间,明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及负责人的相关职责, 将重大危险源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 建立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台帐, 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工作;   (三) 单独编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及监控责任制度;   (四) 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并进行现场公示;   (五) 设置专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检查,并留有监控检查记录,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留有检查记录;   (六) 按相关规定组织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   (七)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 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八) 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救援抢险队伍, 制定现场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明确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救援专项演练;   (九) 按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方案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上级的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检查结果, 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十一)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因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台帐;   (二) 按要求将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报表按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 每个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相应整改或监控方案, 落实整改责任人、 时间、 资金和时限, 尽快排除; 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 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四)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 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消号。 第五章 安全生产督导约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督导约谈是指省国资委   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督促有关责任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吸取事故教训、 落实整改措施而组织的调研督导和约见谈话。   第十九条 督导约谈对象为发生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以及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由省国资委启动督导约谈:   (一)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涉险事故) 的;   (二) 半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多起(3起及以上)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 安全管理混乱无序、 重大隐患突出的;   (四) 拒不接受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正常监管的;   (五) 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29省政府部门文件情形。   第二十一条 督导约谈由省国资委分管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或安全生产督查处负责同志出面, 督导约谈后问题仍未解决, 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隐瞒相关情况的, 由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处报请省国资委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二十二条 督导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督   导约谈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吸取的教训、 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承诺等。   被督导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督导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督导约谈前, 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处书面或电话通知, 告知相关事项;   (二) 督导约谈时, 应安排专人记录, 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由省国资委领导出面进行的约谈, 省国资委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纪委等有关处室派人参加;   (三) 被督导约谈企业应在20日内将整改方案及工作部署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资委, 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被督导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督导约谈, 不得委托他人。 对无故不参加督导约谈或不认真整改落实的, 给予通报批评,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通报警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通报警示是指省国资委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督促责任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吸取事故教训, 落实整改措施, 切实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由省国资委启动通报警示:   (一)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涉险事故) 的;   (二) 半年内接连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 一季度内接连发生多起(3起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特护期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五) 半年生产安全事故指标超控的;   (六)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重、 重大隐患突出且整改不力的;   (七) 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预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通报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警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 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被通报警示企业应在2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扣分。 第七章 安全生产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由省国资委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重点工作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 考核采取半年自评、 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省国资委每年8月底前对各责任企业半年度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12月底前对各责任企业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以100分为上限实行倒扣分制, 扣分标准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考核细则》(见附件) 执行。   (一) 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二) 考核得分70分-89分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 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 且年度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标超控或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及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企业, 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四)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 且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责任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 的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审定, 考核评为先进单位和合格单位的, 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结果作为30省政府部门文件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 评先评优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考核细则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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