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方案

颁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9/23 颁布日期: 2011/09/23
颁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9/23
颁布日期: 2011/09/2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1〕6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用5年时间在全省实施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体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的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对海堤除险加固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升城市、工业区和第二、三产业聚集区海堤的防潮(洪)能力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快推进重点堤段的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完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从2011年开始实施,力争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大见成效、五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工程总体上按防潮(洪)能力达20年一遇以上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城市、工业区和第二、三产业聚集区的堤段,必须按照粤发〔2011〕9号文的要求进行建设,地级以上市基本达到100年一遇,县级以上城市、工业区和第二、三产业聚集区基本达到50年一遇。   二、投资规模   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规划项目116宗,建设堤长1500多公里,匡算总投资90亿元。其中捍卫5万亩以上海堤工程24宗、建设堤长400多公里,投资约23亿元;捍卫1-5万亩海堤工程92宗、建设堤长1100多公里,投资约67亿元。   三、实施步骤   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按照先急后缓、民生工程优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推进实施。具体为:   第一阶段(2011年):开展现状调查和评估,摸清我省重点海堤病险隐患的主要情况;编制全省海堤加固达标工程规划,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启动实施阳江、汕尾海堤达标加固工程,动员其他地方加快工程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阶段(2012年):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30%以上。   第三阶段(2013年):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60%以上。   第四阶段(2014年):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90%以上,完成加固达标主体工程建设。   第五阶段(2015年):全面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全部项目验收销号。   四、加快前期工作   (一)优化设计方案。   各地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海堤所在地形、海岸线的情况,结合沿海防护林、红树林的生态防护功能,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除险加固方案,降低海堤工程造价。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由当地林业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做好包括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范围内的沿海防护林、红树林建设规划设计。由省林业局牵头会同省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沿海防护林、红树林工程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沿海地区防护林、红树林工程的建设力度,切实提高有关地区的防潮(洪)能力,优化海岸线生态,美化城乡环境。沿海防护林、红树林工程项目建设由省林业局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二)明确报批程序。   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设计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海堤加固达标工程规划(2011-2015年)》,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纳入规划内的项目,按下列程序执行:   1.捍卫5万亩以上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报省审批。   (1)可行性研究阶段。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负责组织项目审查,并将行业审查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以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为基础,就项目拟安排省级补助资金问题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发布项目审批前公示。   上述条件具备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和省财政厅的省级补助意见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阶段。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负责组织项目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省级补助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数额。其中初步设计概算须按程序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上述条件具备后,省水利厅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2.捍卫1-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审批。   (1)县(市、区)水务部门向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水务部门经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意后及时将审核意见函复市水务部门。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3)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水利厅的审核意见为依据,按程序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3.涉及使用海域的项目,用海申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涉及面广、投资大、任务重、时间紧,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快推进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建立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   省将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绩效列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省政府与各地签订责任书,明确项目所在地方政府责任人。各地要相应建立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到期未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暂停审查、审批该地区新的水利基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和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项目除外),暂停该地区省级水利投资补助计划安排,取消该地区省级水利竞争性资金的申请资格。   (三)积极筹措资金。   一是发挥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用好用足按规定计提土地出让金和水利规费等政策。   二是省级财政对堤防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山区县、东西两翼以及江门恩平市工程按目前全省海堤建设平均基础造价的60%补助,同时考虑各地的建设条件和功能要求不同,对于批准的概算超过平均基础造价的部分,省财政按35%的标准给予补助;江门的开平、台山市工程按平均基础造价的42%补助,超出平均基础造价的部分按25%的标准给予补助;江门市的其他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工程按平均基础造价的20%补助,超出平均基础造价的部分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目前全省海堤建设平均基础造价按20年一遇防潮(洪)标准建设的工程以400万元/公里计算,按50年一遇防潮(洪)标准建设的工程以500万元/公里计算。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力度吸纳社会资金。各地可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推行BT融资建设模式等,加快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对工程中涉及城市景观的堤段,要从总投资概算中单列出来,鼓励地方政府自筹资金提高标准进行建设。   (四)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的原则,根据工程性质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水利管理网络,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   (五)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情况。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设阳光工程;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稽察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设计变更、计划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做到建设一宗,完成一宗,验收一宗,发挥效益一宗。   (六)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加快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使全省上下形成共识,形成合力,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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