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9/09 |
颁布日期: |
2011/09/09 |
颁布机构: |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9/09 |
颁布日期: |
2011/09/09 |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林业园林发〔2011〕434号)
各城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勘测、建设单位:
为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城市绿地建设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林业园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将《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城市绿地建设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林业园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三、办事程序
1、凡申办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的建设单位,按照并联审批统一要求在市建委窗口报件,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按报建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在四个工作日内,经现场踏勘后,对建设项目绿地指标进行审核。对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存在指标差欠的按收费标准计算核定,并收取异地绿化建设费。
2、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行核发制度,即:经办人员二人以上实施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第一审核人进行审核,由第二审核人进行核发。
四、绿地起止界的确定及绿地面积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0 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0 米;
(4)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面积计算:应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 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红线。
(6)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
2、私家花园绿地面积计算:当居住建筑宅旁(宅间)绿地规划设计为私家花园(以规划局骑缝章总平图为准), 按私家花园用地面积的30% 折算绿地面积。
3、屋顶(构筑物顶)绿化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1)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且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室外地平面的标高必须以相临的城市道路标高一致,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 米时, 按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顶板上方实际绿化面积计算;当绿化覆土厚度小于0.6 米时, 按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顶板上方实际绿化面积的20%计算。
(2)其它建筑高度不超过40 米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作的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4 米,屋顶绿化面积达60% 以上的,可按屋顶面积的20% 奖励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达不到60% 的,按实际绿化种植面积的20% 奖励绿地面积。(注:屋顶绿化应按JGJ155-2007《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设计和施工)
4、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测量的绿化面积奖励绿地面积。
5、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
(1)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 米、且树阵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的,树距合理,定植成活后覆盖率达到70% 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2)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 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6、植草砖铺地:植草砖铺地概不计入绿地面积。7、树阴式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 计入绿地面积。
(1)按规定标准设计的停车位,
(2)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3)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有一棵树(乔木、胸径大于10 厘米)。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审核办法
1、单位内部的建设项目:依据我局以往的绿地普查档案(现按二○○五年的),凡达到《条例》规定的30% 或35% 绿地率指标的单位,原拆原建项目不再征收异地绿化费;否则,按《条例》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核定收费。
2、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对于立项、投资计划、规划红线、总平方案均已由有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但需要分期开发且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前期开发项目的绿地面积,超出法定绿地率指标部分,可以计入后期开发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3、建筑物加层或局部改建的项目:建筑物加层或局部改建项目,按建筑物投影面积核定收费。4、农民新居工程等工程异地绿化费减免:报建单位应持相关部门的文件,在没有重大侵占绿地行为的情况下办理异地绿化费减免和绿地率指标审核。
六、旧城改造及新区开发的界定
原则上,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含内侧)的区域,按旧城指标20% 计算审核;成都市三环路以外(含外侧)的中心城区域,按新区指标30%计算审核。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成林业园林发〔2007〕329 号文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