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大厦、市政大厦邮件(品)收发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0/13 颁布日期: 2009/10/13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0/13
颁布日期: 2009/10/13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邮件(品)收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各办公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市委专题会议精神,结合人民大厦、市政大厦邮件(品)寄递工作的实际,我局制定了《人民大厦、市政大厦邮件(品)收发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人民大厦、市政大厦 邮件(品)收发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办公机关邮件(品)收发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邮政企业和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许可、从事合法投递业务的服务企业寄(快)递分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的信(函)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及其他印刷品,在收发过程中实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以防范疑似和违法、违禁邮件(品)进入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办公区域。   第三条 对口人民大厦、市政大厦的邮政(支)局和驻人民大厦机要收发站(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健全安全工作规范和流程,完善安全处置预案,加强对寄递人民大厦、市政大厦邮件(品)的安全监控。   第四条 为保证邮件(品)安全进入机关,在人民大厦西大门、市政大厦正门分别设立收检室,并各配置邮件(品)安全检查装置(通道式X光机)1台。   第五条 凡接收寄(快)递的邮件(品)和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其他邮件(品),在落地前必须通过X光机的检查,确认安全后,方能进入人民大厦和市政大厦。   第六条 凡个人、单位递送的邮件(品) ,应在人民大厦西门、市政大厦正门收检室当面查验交接 。 对疑似和违法 、 违禁邮件(品),任何人员不得带入办公区域。必要时,可通知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协助处置。   第七条 收检室的收检人员一旦发现疑似违法 、 违禁邮件(品),应立即进行现场安全预防处置,予以封存。对即时判断为违法、违禁的邮件(品),应按照安全应急预案处置,同时报告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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