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库(场)机动车进出、停放及证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11/14 |
颁布日期: |
2007/11/1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11/14 |
颁布日期: |
2007/11/14 |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场)机动车进出、停放及证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机管〔2007〕146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和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场)车辆进出、停放和证件使用管理,确保机关大院内的安全、有序、交通畅通,我们制定了《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场)机动车进出、停放及证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库(场)机动车进出、停放及证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和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库(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进出、停放和证件使用管理,确保机关大院内的安全、有序、交通畅通,根据市公安局、市警卫局有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机动车通行、停放证件分类
凡进入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和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库(场)停放的机动车必须持有由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制发的机动车通行 、 停放证件。
机动车通行、停放证件分为人民大厦停车证、人民大厦通行证、市政大厦停车证 、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停车证 、会议临时通行证等五类。其中登记有两个以上车牌的证件为机动性通行证。
二、机动车通行、停放证件使用范围
(一)持有人民大厦停车证的机动车,可在人民大厦西、北地下车库或指定的停车位停放,其中,持有专用标志的,可进入人民大厦主楼地下车库停放,也可进入市政大厦大院及在地面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但不得在市政大厦地下车库停放(遇有特殊情况或有重大任务除外)。
(二)持有人民大厦通行证的机动车,可在人民大厦大院除主楼地下车库外的区域通行及在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放,也可进入市政大厦大院及在地面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放,但不得在市政大厦地下车库停放。
(三)持有市政大厦停车证的机动车,可在市政大厦地下车库及地面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也可进入人民大厦大院临时上下客,但不得在人民大厦停放。
(四)持有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停车证的机动车,仅限在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停放,不得进入人民大厦大院、市政大厦大院和地下连通道。
(五)会议临时通行证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使用。
(六)持有人民大厦停车证 、人民大厦通行证 、市政大厦停车证、会议临时通行证的机动车均可在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停放。
(七)机动性通行证可作为3辆(含)以内车辆共同使用。
三、机动车进出及停放管理
(一)进入大院的机动车,应将停车证、通行证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一侧,正面向前,不得倒置、竖放、斜放或放置遮挡物,以便识别。进出时应减速慢行,并配合门卫的查证、验证工作。
(二)机动车进入大院后,应遵守停车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人民大厦北正门前区域为大型会议临时停车区,东西电梯厅北侧广场为车辆临时上下客和卸货区;市政大厦北通道北侧为市领导专用停车区,南侧为临时卸货区,武胜路院门通道西侧为外事接待、重大活动等临时停车区。
(三)接人车辆在驾驶员不离开的情况下,人民大厦院内可在主楼东西电梯厅北侧广场和综合楼下通道东侧临时等候,市政大厦院内可在地面停车场东侧停车位前临时等候。接人车辆不得堵塞通道、影响通行和安全,车辆过多时应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调整停车位置。
(四)机动车进入院区,须按交通标志和限定时速行驶,禁止鸣号和使用扩音设备。不得在通道内停车和上下客。如发生故障应靠边让出通道,并及时报修和报告管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
(五)其他机动车因公需进入人民大厦、市政大厦院区,须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如须放行的机动车在6辆(含)以上,由有关单位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在6辆以下2辆以上的 ,由有关单位办公室(秘书处,非工作时间可由值班室)到保卫处登记,填写机动车放行申请单,2辆(含)以下的,可电话向保卫处告知车牌号、车辆单位、事由、随车人员、进出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情况。申请车辆放行单位负有对外来车辆安全告知和配合管理责任。保卫处视大院内停车情况予以安排。
( 六 )进入大院的机动车不得携带无关人员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七)应爱护停车库(场)、通道中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拨弄消防、报警等器材。不得在停车库(场)、通道内吸烟,发现火情要及时报警并灭火。应保持停车库(场)、通道的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杂物,不得在停车库内冲洗车辆。
(八)停驶机动车在停车库(场)内需存放10天以上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经许可后到指定区域停放,未经许可的贴条告知五天后予以拖离。
(九)对进入院区后乱停乱放,不遵守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人员可按以下程序处置:
1.重申本规定要求,告知不驶离可采取收缴停车证(通行证)及将车辆拖离等措施。
2.对拒绝交出停车证(通行证 )或劝阻无效的外来机动车驾驶员,如强行乱停车后离开,现场管理人员在报经保卫处同意后可采取拖离措施,并在驾驶员一侧车门把手玻璃窗处粘贴拖离告知单。
3.对乱停乱放严重影响院区内交通秩序的机动车,可采取拖离措施。
四、机动车证件使用及保管
(一)保卫处制发的停车证、通行证,只作为机动车进入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大院和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停放、通行的证件,不得另作他用。停车证、通行证不得涂改、转借。对违反规定的,由保卫处核实后视情给予教育、扣证1至3个月、收缴或注销停车证(通行证)等处理 。对伪造证件非法进入国家机关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停车证、通行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告保卫处,及时注销,消除安全隐患。如需补办,持证单位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由保卫处审核后予以处理。
(三)停车证、通行证有内置式信息芯片,不得弯曲、挤压和受潮,以免造成仪器不能识别等情况,影响使用。
(四)停车证、通行证每年换发一次,换发前由保卫处提前1个月通知,换证单位在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后,由保卫处实施换发。对逾期的停车证、通行证,由保卫处收缴注销。
五、其他
本规定由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