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7/18 颁布日期: 2011/07/18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7/18
颁布日期: 2011/07/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1号),切实提高我区防震减灾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大震巨灾频发,全国地震活跃。近年来,我区桂西、桂东南地震及北部湾沿海地区3至4级地震频繁发生,显示我区地震形势严峻且复杂。国内外的一系列破坏性地震灾害显示,地震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破坏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要原因,生命线工程的地震破坏是阻碍抗震救灾开展的主要原因。因此,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最主要措施,是实现科学减灾、有效减灾的重要手段。   我区是华南内陆地区地震活动活跃地区,存在现实的地震危险。一直以来,我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水平不高,大量的城镇居民自   建房屋抗震设防监管不到位,农村民居基本不进行抗震设防,致使我区存在很大的地震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稳步提高我区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直接关系到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坚持以预防为主、安全建设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除国家和自治区已明文规定必须开展专门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全区县级以上首脑机关等办公、会议用房,各级备灾中心、涉灾应急指挥场所等建设工程也必须开展专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任意扩大或缩小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不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现象予以坚决纠正,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责任。   三、必须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工作   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真正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必须按自治区有关要求进驻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审查或核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规划部门在审批报建的工程项目时,需查验有无地震工作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关批复。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或未取得批复的工程项目,各级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城市的丙类和丁类建筑建设工程(依法必须开展专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除外)必须经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方予以开展设计和开工建设。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烈度区划)图、地震小区划成果,以及相关资质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场地类型、工程场地断裂分布及活动、工程场地地基抗震条件等科学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四、切实加强建设环节抗震设防工作全过程监督   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新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地震工作管理机构等单位要通过有效方式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审图、施工各个环节中抗震设防要求得到落实,确保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规范开展设计,确保审图单位严格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规范开展设计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完全落实设计中的抗震设防措施,确保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规范开展监理检查。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要积极参与建设工程验收。   五、认真抓好强建设工程规划和选址的管理   抓紧组织国土资源、地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对本地活动断裂、软土、易液化土层分布等抗震不利地段,崩塌、滑坡、滚石、陷落等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调查,并将调查成果运用到工程建设规划和选址中。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要参与重要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工作。重大建设项目,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各级涉灾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医院和各级备灾中心等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时,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建设选址的部门应征求本级或上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的意见。   六、稳步推进已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工作   高度重视已建成的但未采取抗震措施或者抗震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首脑机关办公、会议用房、涉灾应急指挥机关、备灾场所、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发电及输变电工程等建设工程,水利工程、输油、输气管线等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以及幼儿园、中小学、医院、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要率先开展此项工作,制定周密的计划,争取用5年时间完成辖区内未采取抗震措施或者抗震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首脑机关办公、会议用房,涉灾应急指挥机关、备灾场所、机场、幼儿园、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所,以及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努力争取国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辖区内高等级公路、铁路、发电及输变电、输油、输气管线等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其他地区应根据实际,有步骤地抓紧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工程产权单位应在完成必要的工程抗震性能鉴定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负担相应的鉴定和加固费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有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工作的领导,并安排适当的经费,对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以及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予以支持。   七、着力搞好我区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加强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新建的上述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初显成效的基础上,着力将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向纵深推进,在抓紧完成我区人口稠密、高设防烈度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校舍抗震加固、避险迁建工作的同时,结合中小学布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我区其他高烈度设防区、中强地震频发地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区幼儿园、中小学校舍抗御地震破坏的总体能力,稳步提升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八、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居基本不进行抗震设防的状况,履行组织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相关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开展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力量,提供更多、更好的兼具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抗震民居设计图;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要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发展改革、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扶贫、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要在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水库移民搬迁、灾后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连片木板房改造等工程中,将抗震设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农村建房监管,实现城乡抗震设防一体化。   九、不断提升抗震设防管理机构的工作能力   加强县级和乡(镇)负责管理地震职责的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要加强市、县、乡级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使他们能真正发挥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作用,并为农村居民建设抗震民居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执法力度,对建设工程违反抗震设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情况要依法纠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防范意识,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不断增强我区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快推进“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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