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淄博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9/07 |
颁布日期: |
2006/09/07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9/07 |
颁布日期: |
2006/09/07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6〕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提高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减少和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鲁安监发〔2006〕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以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完善培训考核体系,规范培训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把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坚持“统一规划、质量为先、全员培训、分级实施、关口前移、教考分离”的原则,着力于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通过全员培训,整合资源,完善网络,严格考核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二、培训对象和目的
培训对象: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培训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全员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三、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加强安全培训,搞好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和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作为事关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培训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取得实效。
四、突出培训重点,规范培训行为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突出培训重点,规范培训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对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特别是对农民工要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安全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
安全教育培训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开展教学。要针对从业人员文化程度,采用直观方法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同时,要组织编写适应不同行业、工种、层次从业人员需要的安全培训教材。
为保证培训质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按照各类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并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档案。
五、明确培训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市安监局负责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负责指导、监管全市除煤矿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重点监督检查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炭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指导并重点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炭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颁发《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强大合力,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六、严格考核标准,规范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要实行集中考核,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企业性质和工种的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方法。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质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培训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制定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和办法,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使考核工作有章可循。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培训监督监察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安全培训目标计划,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不走过场。市安委会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年内市属及以上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区县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率均达到100%。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树立“以监管促培训,以培训保安全”的思想,高度重视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监察,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监管执法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专项执法监察。对安全培训中的违法、违纪或不依法进行培训的行为要进行治理整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为安全培训营造良好的环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