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淄博市劳动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7/06/05 颁布日期: 2007/06/05
颁布机构: 淄博市劳动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7/06/05
颁布日期: 2007/06/05
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劳社函[2007]58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现将《淄博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二ΟΟ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淄博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和守法诚信意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诚信评价认定,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管辖范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AAA级、AA级、A级、不诚信四个等级。AAA级为最高级,不诚信为最低级。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培训、就业准入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及待遇落实情况;   (九)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A级诚信单位:   (一)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百;   (四)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用人单位员工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技术工种百分之九十以上持证上岗,落实相关待遇;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八)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九)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均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十)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级诚信单位:   (一)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无历史拖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较好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技术工种百分之八十以上持证上岗,落实相关待遇;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八)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专查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其他渠道反映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已经改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级诚信单位:   (一)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基本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拖欠行为;较好地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较好地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技术工种百分之六十以上持证上岗;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较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无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八)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专查存有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其他渠道反映有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诚信单位:   (一)拒不接受询问、隐瞒事实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或劳动保障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和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四)恶意或严重侵害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五)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证人、举报人员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劳动保障年度检查、社会保险稽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的结果;   (二)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   (三)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   (四)其他能够提供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来源。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评价一次。   第十四条 区、县评定的AAA级、AA级、A级用人单位,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备案。   第十五条 评定为AAA级、AA级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在同级劳动力市场予以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上一等级诚信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降为相应等级;低等级诚信单位,符合条件的,上升诚信等级。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专门联系机制,定期听取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反映。 第五章 诚信单位待遇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劳动保障AAA级、AA级诚信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授予“劳动保障AAA级、AA级诚信单位”称号,推荐参加各类评先树优等表彰活动。对其一般不再作现场监督监察。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常依法进行监督监察,但不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不诚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并作为劳动保障重点监察和监控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处理,并视情向社会曝光。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申报参加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重点进行监管。劳动保障部门不予推荐参加上一级诚信评价和各类评先创优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公布的《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