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日期: |
2009/01/01 |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09〕83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略)
2、《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略)
3、《建筑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略)
4、《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现场勘查联系单》(略)
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使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及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淄博市建筑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监管范围,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将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属的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真实、有效。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包括:
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见附件一);
2、施工现场安全评估表(见附件二);
3、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
8、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安全监管证书;
9、建设单位现场现场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名单及安全监管人员资格证书;
10、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11、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起重机械等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论证计划表;
1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搭建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5)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凭证及支付计划;
(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备案资料作为工程施工与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措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变更前后建设各方资料审批、论证程序应一致。
第七条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结论。
第八条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的建筑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制度的通知》(淄建字[2000]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