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颁布机构: |
青岛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岛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8/05/05 |
颁布日期: |
1998/05/05 |
颁布机构: |
青岛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岛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8/05/05 |
颁布日期: |
1998/05/05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青政发[1998]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青岛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使在我市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时,能够及时有效和有序地做好中毒病人的抢救治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在单位的生产、加工、施工等过程中,发生毒物泄漏使从业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因吸收有毒物质而引起的中毒。
二、各单位发生毒物泄漏引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须立即采取措施,将中毒病人就近送有关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抢救治疗,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须立即向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市卫生局接到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组成医疗救护组迅速赶赴现场,对中毒病人进行抢救治疗;
(二)将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知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三)立即组织市疾病控制中心的有关人员,携带相关仪器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并对毒物泄漏现场进行监测,确定毒物的性质、种类和现场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为中毒病人的抢救治疗和职业病鉴定提供依据。
四、市劳动局接到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并通知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同时应尽快赶赴现场参加事故现场抢救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行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等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市公安局接到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安排警力,保障抢救中毒病人的救护车及中毒事故调查车的畅通和事故现场秩序的维护; 对可疑刑事案件要立案调查。
六、各医疗机构如接诊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病人或遇到中毒人员死亡情况,要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并通报市疾病控制中心,按急性职业中毒报告要求填报职业病报告卡,并于24小时内发出。
七、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应适时地组织市职业中毒诊断组,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对中毒病人进行职业中毒鉴定,并将鉴定结论通报各有关单位。职业中毒人员伤亡事故审批结案及中毒人员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