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预案

颁布机构: 青岛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1998/04/24 颁布日期: 1998/04/24
颁布机构: 青岛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1998/04/24
颁布日期: 1998/04/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青政发[1998]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预案   为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能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火灾:   (一)死亡3人以上; 重伤10人以上; 死亡、重伤10人以上; 受灾3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   (二)死亡10人以上; 重伤20人以上; 死亡、重伤20人以上; 受灾5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   (三)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点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火灾事故。   二、管辖分工   重特大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一)停泊在水面上的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由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港务公安消防队为主实施扑救,其他有关力量配合;   (二)山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林业、园林消防力量为主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三)军事管理区内山林发生火灾,由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有关力量配合;   (四)其他火灾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市公安消防部队为主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三、组织指挥   在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置。在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补充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成立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总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驻青部队首长任副总指挥,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市总指挥部成员。市总指挥部负责部署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决策重大灭火措施,通报情况,调派部队参加灭火和抢险救灾,解决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为加强对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市总指挥部下设火灾现场指挥部,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任火灾现场总指挥,市公安、消防和火灾现场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为副指挥。主要任务是:   统一组织贯彻实施市总指挥部关于灭火和抢险救灾的各项决策、命令;   向火灾现场各参战单位部署灭火和抢险救灾的任务;   根据火灾情况和灭火作战需要,决定破拆建(构)筑物;   指挥各有关单位疏散群众、救护伤员;   确保供水、断电、送电、气象预报、输送物资以及实施紧急避险措施等;   及时掌握火灾现场有关信息,上传下达,随时与市总指挥部保持通讯联络。   (二)消防部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具体负责前沿灭火抢救行动。消防部队的指挥员具体负责指挥实施灭火行动,并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三)参与现场灭火和抢险救灾的单位,除消防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外,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电业、邮电、铁路、民航、公用事业等其他有关部门和驻青部队接到市总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赶赴指定地点集结,在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维护火场周围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转移和指定医院抢救治疗。   气象部门负责及时预报气象情况,特别是风力、风向等天气变化情况。   电业部门负责火场内部断电、送电,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的带电因素,并确保夜间火场照明。   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部门负责灭火人员、灭火装备器材和灭火剂的运输。   邮电部门确保火场对外联络畅通,特别保证与市委、市政府的联络畅通。   公用事业部门负责热电、煤气设备紧急抢险处置,及时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的因素,并确保灭火供水。   驻青部队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市总指挥部的部署,随时准备参与灭火和抢险救灾行动。   各参战单位自行解决后勤保障和参战人员的食宿。特殊情况下,由市总指挥部统一组织后勤保障工作。   四、应急措施   (一)一旦发现火警,必须迅速准确地向119报警。发生火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报市政府。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灭火救灾。   (二)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报告市公安局。   (三)市公安局接报警后,在迅速报市委、市政府的同时,组织部署所在地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参加扑救工作。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政府命令后,应立即按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就地、就近参加灭火和抢险救灾。并沟通通信网络,保证同市政府的联络畅通。   (五)重特大火灾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统一负责。   大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书面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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