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实施预案
颁布机构: |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11/12 |
颁布日期: |
2010/11/12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11/12 |
颁布日期: |
2010/11/12 |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实施预案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11月12日发布)
为及时处理、有效控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食品安全事故,指人民群众在我市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食品店、食品便利店、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场所购买并食用有毒有害或者其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不合格的食品(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所购买的食品),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事故。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均应执行本预案。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和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时,还应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沈阳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流通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应按照属地管辖、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市局必要时组成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处理由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负责调查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根据事故情况,将市局管辖的危害程度较轻的食品安全事故,交由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调查处理。
2.流通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要在区、县(市)政府(食安委)统一领导下,迅速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请市局调查处理:
(1)可能构成群体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由省、市工商局直接监管的食品企业发生的事故;
(3)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事故;
(4)其他需要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3.流通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局在市政府(市食安委)统一领导下,调查处理发生在沈阳市流通环节跨区域发生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
(1)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市)的食品安全事故;
(3)省、市政府(食安委)或者省工商局指定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
(4)其他需要市局组织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1.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组织体系及职责
(1)成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局长担任);负责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向区、县(市)政府和市局食品分局报告;及时、有效地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依法依纪调查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管理员失职、渎职情况并报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向区、县(市)政府和市局食品分局上报食品安全事故整体处置情况。
(2)迅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对接报的疑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进行记录、核实;对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可疑食品、工具及经营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处罚,监督食品经营者进行整改;封存所有和食品事故有关的发票、台账以及有关食品生产商、食品批发商有关证、照的有效复印件,书写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市局食品分局。
(3)发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时内向市局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和本级政府报告。
(4)组织辖区内工商所开展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市局食品分局及同级食安办报告。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报告;对于其中需要多个执法部门共同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提请本级政府(食安办)协调、处理,工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
2.工商管理所组织体系及职责
工商管理所要制定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责任制。划片、分段、包户,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责任。管理员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及其经营的食品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等级,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要首先迅速查清责任主体的自然情况,如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来源是否正规,索证索票是否齐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等,并及时将问题食品的信息告知辖区其他食品经营者。
3.市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
(1)领导小组职责
市局成立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群(市工商局副局长)、副组长:丁浩哲(食品流通监管分局局长),成员单位有:办公室、监察处、法制处、市场分局、个私处、企管处、商标处、广告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启动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分局。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具体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协调系统内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责;可以临时设立事故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预警信息及机动预备组开展工作。
(3)市局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时调度执法车辆,确保执法人员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监察处负责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责任,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监管渎职、失职行为追究责任;
法制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
市场规范管理分局负责对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内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负责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个体、私营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监控;
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国有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监控;
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到的食品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
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到的虚假食品广告案件的查处;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采集全市各级“12315”受理的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申诉、举报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原因进行甄别、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领导小组组长。
五、食品事故的调查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经营企业或食品经营个体业户)要立即采取封存问题食品等控制措施,保护造成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2.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调查处理方案;
(2)开展事故调查;
(3)查明事故单位证、照及经营等相关情况;
(4)查明事故中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5)向市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程度;
(7)查明食品采购、场所环境、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因素,了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8)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
3.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数量、流向;
(3)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事故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情况;
(5)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问题食品的质量监测和判定结果;
(7)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8)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10)参与事故调查的执法人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开展调查、分析、评估。
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可以向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病历、食品检验报告等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结束后,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本级政府(食安办)。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归档保存。
六、食品事故处置
1.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要及时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食品经销企业情况,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后处理”(下架、销毁)情况,对辖区所有食品经营单位经销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储、销进行监控,依法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2.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全面进入应急处置状态,“一把手”要亲自指挥,指挥组、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组、预警信息及机动预备组人员要各司其职,指挥工商执法人员迅速、妥善、有效地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对事故者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与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保持不间断联系,及时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置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3.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得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要立即对该信息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立即向市局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按照市局领导小组组长指令,迅速采取防控措施,向全系统通报相关情况,密切关注全市食品市场动态,确保局部食品安全事故事态不扩散。同时将有关事故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向市食安办报告。
4.对不按照预案要求,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违背市局领导小组指令,贪污、挪用事故处理经费或物资,渎职、失职、被新闻媒体曝光、人为造成人民群众群体上访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监管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食品安全事故妥善处理和相关因素消失后,领导小组组长宣布解除预案行动。相关善后工作按照正常监管程序做好“后处理”。同时,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再度发生。
七、预案解释部门
市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分局。
八、预案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市局印发的《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