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辽宁省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机构: |
辽宁省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日期: |
2008/09/26 |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海危防〔2008〕2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海洋环境,进一步规范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行为,依据国家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辽宁辖区实际,我局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管理办法》(辽海危防〔2004〕13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海洋环境,规范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行为,依据国家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海事局管辖区域内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排放及接收作业的单位、接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 辽宁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检查工作。
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管理和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或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的受理、核准及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的签发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办理作业资质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及有关证明(见附件一)。
第五条 所在地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备案单位名录及备案材料上报辽宁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对审核情况进行复审,及时形成复审意见并答复辽宁海事局各相关分支机构。对通过复审的满足规定要求的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由辽宁海事局有关分支机构将准予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照要求实施备案管理。辽宁海事局应当汇总备案情况并定期向辖区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第六条 未经备案的单位或者被辽宁海事局从备案单位名单中撤销的单位,不得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
第七条 备案材料发生变化时,相关作业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应将变化情况报告辽宁海事局。
第三章 作业活动
第八条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其作业过程不应当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具体作业活动应接受海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运输及处理过程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前,船方和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事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部门提交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表(参见附件二)、《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计划。获得许可后方可从事作业。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应当说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作业舱号、残余物质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双方现场责任人。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计划应当包括作业期间的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以及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去向。
第十条 船舶和作业单位均应当严格遵守水上安全和防污染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作业期间,作业双方应当指定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与防污染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和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辖区相关海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向船方出具《残油接收处理作业完工证明单》(参见附件三),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并予以保留。船方应当将作业情况如实记载在《油类记录簿》上,未备有《油类记录簿》的应在《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中如实记载。
第十三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作业结束后,携带《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残油接收处理作业完工证明单》、经核准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表》和《油类记录簿》或《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向辖区海事处或相关部门申请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备案管理情况,组织对各自辖区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于不满足备案要求以及存在安全或污染管理隐患的作业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其作业并进行整改,并按照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应将具体情况上报辽宁海事局。
辽宁海事局对辖区备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章作业行为或安全隐患,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双方纠正违章、消除隐患;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辽宁海事局建立对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人员的培训制度。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人员应当参加辽宁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培训及年度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七条 相关作业单位、接收设施、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骗取作业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可拒绝受理或不予许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经查实已经不符合备案管理规定的单位,由辽宁海事局有关分支机构报请辽宁海事局将其从备案单位名单中撤销,并由辽宁海事局有关分支机构将撤销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单位。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残余油类物质”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油渣、废油和污油水等含油液体物质,污油水包括机舱污油水和含油洗舱水、压舱水等。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系指对船舶油泥、油渣、废油和污油水的排放及接收处理。
“作业单位”系指依据本办法向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报备且报备材料内容经核实满足要求的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的单位。
“接收设施”系指作业单位所拥有的用于接收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油轮、槽罐车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管理办法》(辽海危防[2004]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备案材料
附件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表
附件三:残油接收处理作业完工证明单
附件四: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附件一
备案材料
一、水上作业单位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且其经营许可范围包括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项目;
2.港口主管部门签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办公场所的地址区位图和陆地处理设施的布置示意图,公共通信和水上无线电通信设备清单;
4.已建立并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文件目录,应急反应预案;
5.不小于150总吨的自有(如租赁船舶,需另附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机动油船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输油软管检验证明的复印件,船舶油污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作业船舶配备的油污应急材料及设备的清单(不少于250公斤的吸油毡、100公斤的消油剂及相关的喷洒设备),船舶停泊的地点区位图和泊位示意图(如租赁泊位,需另附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船员名单及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清单,海事部门认可的证明船舶作业人员(不包括船员)熟悉水上作业、油类作业知识及掌握相关的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的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经环保部门认可的陆上回收处理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与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签订的处理协议。
二、 岸上作业单位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环保部门认可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固定办公场所的地址区位图和陆地处理设施的布置示意图,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
3.已建立并实施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文件目录,应急反应预案;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并签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运输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槽罐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系委托运输,需另附委托运输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5.驾驶人员名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清单;
6.经环保部门认可的陆上回收处理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与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签订的处理协议。
附件二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CLEANING OF SHIPBOARD OIL RESIDUES
船 名: 船舶种类:
SHIP’S NAME SHIP’S TYPE
总吨位 : 国 籍:
GROSS TONNAGE NATIONALITY
作业单位名称:
OPERATOR
作业地点: 预计作业时间:
SITE OF OPERATION EXPECTED TIME
残余油类物质种类
(含油种)
TYPE OF OILY SUBSTANCE* 舱名
NAME OF TANK 数量(吨)
QUANTITY(TONS) 作业方式
OPERATION MEANS
残余油类物质去向
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详细说明并附于本申请表后)
SAFETY AND ANTI-POLLUTION MEASURES:(STATE IN DETAIL AS ATTACHMENT)
船方现场责任人: 作业单位现场责任人:
SHIP’S SCENE MANAGER OPERATOR’S SCENE MANAGER
申请船舶(盖章): 作业单位(盖章):
APPLICANT(SEAL) OPERATOR(SEAL)
申请日期: 申请日期:
DATE DATE
海事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REMARKS OF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SEAL)
审批日期:
DATE OF APPROVAL
*残余油类物质种类系指油泥、油渣、废油和污油水等含油液体物质。
OILY SUBSTANCES ARE CONFINED TO OIL RESIDUE, OILY WATER AND SLUDGE.
此表由船舶或作业单位自行印制,一式三份,分别由船上、作业单位和审批部门留存。
THIS APPLIC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LICATE BY SHIPS,ONE SHOULD BE KEPT ON BOARD,AND THE OTHER TWO BY OPERATIONS AND COMPETENT AUTHORITY RESPECTIVELY.
附件三
残油接收处理作业完工证明单
Form For Oil residues Operation
船名
Ship’s Name 船舶种类
Ship’s Type
停泊地点
Berth No. 施工单位
Operator
施工日期
Start Date 完工日期
Finish Date
油舱清洗编号
Washing Tank No. 残油处理数量
Amount of waste oil
污油水舱编号
Oily Water Tank No. 污油水回收数量
Amount of oily water
含油污水、残油处理去向
Fate of the oily water or waste oil
船方签字
Captain’s Signature and Seal 年 月 日
Date 施工单位
签字盖章
Operator’s Signature and Seal 年 月 日
Date
备注
Remark 1、第一联施工单位交船方,向海事局换取证明。
Ship offers the first file to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for Certificate.
2、第二联施工单位留存。
Operator keeps the second file.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编号:
籍 轮于 年 月 日由本港污油回收设备接收处理 吨残油、油泥、污油水*,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不适用者划去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LIC OF CHINA
CERTIFICATE OF DISPOSAL OF OIL RESIDUE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M.V. of
Nationality discharged tons of oil residues, oil sludge, oily water* into reception facilities in this port for disposal on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ate
* Delete as appropri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