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抚顺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抚顺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6/10/09 颁布日期: 2006/10/09
颁布机构: 抚顺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抚顺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6/10/09
颁布日期: 2006/10/09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政府(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对《抚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2004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三、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面积和质量。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不出现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有一定数量的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三项要求中,有一项没达到,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从2006年起,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原则上每5年分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政府要组织自查,每年1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11月底前对各县、区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市耕地保护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县、区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以及分等定级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在考核年,各县、区政府要向市国土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政府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达到合格以上标准。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核上报。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县、区政府一把手不得提拔重用,由监察、国土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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