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2026/05/01 颁布日期: 2026/03/26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2026/05/01
颁布日期: 2026/03/26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已于2026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更好满足企业和个人办事需求,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优化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流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拓展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和个人就近高效便捷跨省域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研究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统筹协调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领域重大事项。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具体工作,共同制定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体育、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发布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并根据企业跨区域经营和个人异地办事需求,逐步扩大清单事项范围。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服务方式、责任部门等内容。编制清单应当事先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清单应当聚焦企业准入准营、招聘用工、纳税缴费、经营发展、工程建设、注销退出和个人出生、教育、就业、置业、出行、就医、救助、养老、身后等领域办事需求。

  第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集约建设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并保障运行,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域网上办理。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下服务窗口建设,提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咨询、帮办和代收服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融合,在政务服务场所按需开设长三角政务服务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提供异地帮办、远程办理等服务。

  第六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创新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模式,强化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和数据共享,优化整合办理流程,实现接续办、集成办、免申办:

  (一)对需要跨省域多地办理的迁出迁入、转移接续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申请人在一地申请、多地协同接续办理;

  (二)对涉及多个部门且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跨省域办理事项,逐步实现一次申请、集成办理;

  (三)对惠企利民政策,依托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主动推送跨省域适配政策,推动“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第七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健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标准、规范,明确业务流转程序和具体协同分工,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统一,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地域同标准办理。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互通互认,并扩大其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范围。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推动生产经营和教育、就业、就医等领域服务信息、办理结果的互认共用。

  第八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强化长三角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省数据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数据主管部门按照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和高频办事需求,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清单目录,推动业务数据标准统一,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和供给质量。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依法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保障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

  第九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的应用,加强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可信知识库建设,强化政务算力支撑,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服务。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服务途径。

  鼓励银行、邮政等单位将政务服务事项接入其自助服务终端等,方便企业和个人就近办理。

  第十一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加强与国务院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先行先试。

  本省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拓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最佳体验地。

  第十二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个人意见建议收集、流转、协同研究处理工作机制。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运行效能监测,持续提升服务质效。

  第十三条 本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应当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和安徽省的沟通与协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加强政务服务创新举措的交流互鉴,共同推动先进经验做法在长三角复制推广。

  第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定期交流,开展联合培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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