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庆市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要求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庆国动办规〔2025〕1号
各县(区)国动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管理,大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大庆市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要求的通知(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大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关于大庆市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要求的通知(试行)
为规范在本市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安装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消防规范、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工程防护的要求。
三、人防工程内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平时服务,其用电负荷为平时负荷,应由电力系统供电,不得接入人防工程供配电系统。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位置宜避开战时平战功能转换拟增设的相关设备设施所涉及区域,其配套装置、电缆桥架等不得妨碍人防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安装施工不宜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六、各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指导和监督。
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要求执行。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