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定

颁布机构: 沧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沧州市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26/01/01 颁布日期: 2025/12/02
颁布机构: 沧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沧州市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26/01/01
颁布日期: 2025/12/02

沧州市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定

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沧州市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定》已经2025年10月29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沧州市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定

(2025年10月29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大港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大港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南大港湿地是指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南大港国家重要湿地。

  第三条 南大港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黄骅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大港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并将南大港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履职工作内容。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和黄骅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南大港湿地保护、修复、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南大港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海洋、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南大港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南大港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南大港湿地开展日常巡查管护、资源监测,组织实施或者参与湿地修复,预防、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大港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和制止的权利。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网络平台等,为公众举报提供便利,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对破坏南大港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黄骅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方案和其他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论证意见。

  第八条 黄骅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开展南大港湿地的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水环境、保护与利用等情况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监测,建立南大港湿地资源数据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状况。

  第九条 黄骅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和黄骅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禁止占用南大港湿地。

  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确需占用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南大港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大港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加强湿地水循环,提升水体自然净化能力,保持湿地水生态平衡。

  第十三条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大港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规范增殖放流以及水生生物放生,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布局南大港湿地范围内基础设施、监测站点以及生态屏障建设,建立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鸟类调查观测管理系统,科学划定观鸟区域、路线,引导公民文明观赏、拍摄。在鸟类迁徙季节可以采取设置警示牌、控制人流等措施实行封闭式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湿地自然景观、动植物资源、大洼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展符合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划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推动南大港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黄骅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南大港湿地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确定湿地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利用强度;加大世界自然遗产地宣传力度,推动地方文化与湿地资源深度融合,打造观鸟研学、湿地观光等生态旅游产品,开发具有南大港湿地特色的文创衍生品,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与利用。

  第十六条 进入南大港湿地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湿地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南大港湿地上空实施飞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规飞行行为。

  第十七条 黄骅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南大港湿地保护综合监管协同机制,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污染南大港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南大港湿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负有南大港湿地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破坏南大港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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