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豫交规〔2025〕1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投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公路养护工程招标范围
本意见所称公路养护工程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专项养护工程。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规定执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参加我省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房建、机电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招投标监督职责分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备案,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事务性工作。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权限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三、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模式和远程异地评标
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具体可参照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应参照《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技术标鼓励采用暗标评审、在同一评标地点的专家鼓励采用分散评标。
四、加强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编制工作
招标人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鼓励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标准文本,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主要人员、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严禁违法限制市场主体参与投标。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投标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权,严禁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严禁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等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相关规定,确保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投标活动的权利。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五、强化信用信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招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依法选用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六、招标人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不得以内部监督、纪律监督等形式代替行政监督。按照规定及时将招标文件、补遗、澄清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具体负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应在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政府网站发布。
七、强化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执法职责,不得交由招标人自行监督,不得委托项目主管单位代行监督。要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招标文件备案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严肃查处“未招先建"“虚假招标"问题。现场监督人员严格依法监督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过程,处理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等。定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加强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履职、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及履行等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并督促及时整改。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