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马鞍山市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日期: 2025/08/26 颁布日期: 2025/08/26
颁布机构: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马鞍山市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日期: 2025/08/26
颁布日期: 2025/08/26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马政办〔20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马鞍山市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提高工程建设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设治理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标项目,是指马鞍山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总价控制、防范风险、压实责任"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含)以上,老旧小区改造、环境治理、地下管网建设等设计施工一体化要求较高的项目;

  (二)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含)以上,标准化厂房、装配式建筑项目等;

  (三)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含)以上,其他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总体要求的项目;

  (四)其他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研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X"模式的,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实做细运营、经营、维护等部分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设治理全流程管理规定》《马鞍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先审批、后实施",不得随意简化、合并、倒置审批手续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发包方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招投标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初步设计方案应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同步做实项目详细勘察,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和技术参数、重要工艺方案、隐蔽工程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确保初步设计概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自行或者委托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成果文件的经济性、技术性进行深入研究,确保初步设计概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国有企业实施以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执行。

  (一)国有企业通过向上申请财政补助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政策资金实施的项目;

  (二)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实施的项目;

  (三)国有企业实施的其他应当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马鞍山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统筹管理的企业(含各级独资或控股公司)。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包含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支持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工程量清单主要包含“项目特征描述"和“综合单价"等。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支持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三条 探索人工智能在投标文件监测、专家评审打分等环节应用,助力实力强、资信好、技术优的企业中标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等。

 第四章 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强化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要求,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鼓励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总价与单价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单位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设计管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设计、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应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预算后,建设单位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进一步核定。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可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施工图预算编制过程中,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对应综合单价以模拟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为准;模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对应子目的,按照最新信息价确定;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应通过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询价或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价格,大宗材料设备鼓励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价格。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严控制、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管理,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建立“业主、监理、造价咨询"三方联审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及时履行变更手续,按相关管理程序报批,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规定、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实质内容相背离的补充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从严控制招标控制价、价款结算价,有效降低竣工决算价。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或施工内容肢解后发包给其它单位,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对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广人工智能在施工管理、质量控制等领域应用,有效识别和预测潜在的施工问题,监测主要建材和设备的使用情况,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

 第六章 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智慧监管,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做好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办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转包、违法分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标后履约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合同履约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工程总承包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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