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1/01 颁布日期: 2015/12/09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1/01
颁布日期: 2015/12/09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 (济政发〔2015〕18号)   为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6号,下同)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硫分(St,d)>0.6%、灰分(Ad)>15%的商品煤。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以下情况外,一律禁止燃用硫分(St,d)>0.6%、灰分(Ad)>15%的商品煤:   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经环保部门确认,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不得高于《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硫分、灰分标准。   三、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煤销售、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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