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1/01 |
颁布日期: |
2015/12/09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1/01 |
颁布日期: |
2015/12/09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
(济政发〔2015〕18号)
为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6号,下同)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硫分(St,d)>0.6%、灰分(Ad)>15%的商品煤。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以下情况外,一律禁止燃用硫分(St,d)>0.6%、灰分(Ad)>15%的商品煤:
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经环保部门确认,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不得高于《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硫分、灰分标准。
三、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煤销售、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