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加强全市地方水运企业船舶技术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10/15 |
颁布日期: |
2009/10/15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10/15 |
颁布日期: |
2009/10/15 |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加强全市地方水运企业船舶技术管理的通知
(大港口发〔2009〕186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口岸局),各地方船务公司:
近几年,随着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水运企业规模日益发展壮大,为大连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在市港口口岸局船检部门登记检验的全市地方水运企业航行于国内沿海水域的船舶的技术管理,保障水运安全生产,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局和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局船检部门登记检验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申请下列检验。(依据:《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
(一) 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 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 初次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
(四) 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附加检验)。
二、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所属的船舶,有下列之一的必须按规定申请我局船检部门进行临时检验(附加检验)。(依据:《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一) 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
(二)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 海事管理机关责成检验的;
(五) 船东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及船籍港变更时;
(六)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三、如果因特殊情况船检证书到期时船舶不能回本船籍港(大连)检验 ,我局船检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可委托船舶营运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营运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按规定将船舶检验的技术资料转交我局船检部门。(依据:《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
四、拟在我局船检部门检验登记且在外地新建或进厂改建的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建造地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建造地或改造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和记录,签发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将船检技术资料通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转交我局船检部门,由我局船检部门执行初次检验并签发长期证书。(依据:《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五、到我局船检部门进行初次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申请初次检验时,需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依据:《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一) 书面申请原件2份;
(二) 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 全套船舶图纸1份。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提交以上资料后,我局船检部门将与该船的原船检机构进行沟通,办理变更船检机构的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检验。
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加强老旧船舶的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8 号、《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交海发[2001]430号)
(一)凡是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船舶,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我局船检部门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二)特别定期检验内容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规定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中有关特别检验规定执行,需注意的是特别定期检验包含坞内检验。
(三)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四)未按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对批准报废的船舶,我局船检部门要按规定在其船舶检验证书上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七、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或合同/协议上所指定的船厂、建造工程编号或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已经批准的船舶入级图纸即自行失效:(依据:《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
(一)自批准之日起已满4年时;
(二)如新规范(含规范修改通报)生效对船舶剖面图有影响,新建船舶自船舶剖面图批准之日起已满1年时;
(三)审图申请书或合同/协议中填写的工程编号或艘数全部建造完工时;
(四)批准的建造厂或建造工程编号改变,或超过建造艘数时。
八、陆岛客运船舶公司和沿海旅游船舶公司要加强技术管理,提高船舶的舒适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一)所有客运旅游船舶,船检部门要按规范要求核定客位,保证每人1卧/座。
(二)陆岛客运船舶必须配备舱室的取暖设施,保证舱室内有适宜的温度。严禁明火取暖和不按规定使用电暖气。
(三)客船、客滚船的机舱、客舱禁止吸烟,设置专门吸烟处所的应配备消防设施。机舱内严禁凉晒衣物,放置其他杂物。
(四)客滚船要严格按照我局船检部门批准的《客滚船绑扎系固手册》进行车辆绑扎系固。
(五)加强船容船貌管理,保持船舶外观整洁。船舶外板、甲板、客舱壁板、舱室地板,要保持漆层完整、色泽光亮。保持门窗玻璃完整、明亮,老化的有机玻璃要及时更换,损坏的座椅要及时修复;乘客座位要加座套,并按序编号。
九、我局船检部门是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分支机构,履行国家法定检验职责,要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辖区内在我局船检部门登记检验的船舶的技术状况,建立、完善船舶技术档案,要尽职尽责,加强管理,会同水运、海事、船修部门尽快实现监、管一体化。
十、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传达到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通知精神及现行法规,对船舶技术状况、技术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船舶海上航行安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