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3/06/09 |
颁布日期: |
2003/06/09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3/06/09 |
颁布日期: |
2003/06/09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建科发[2003]123号)
建设系统各局,各市(县)区城建局(建管处)及各培训机构:
根据我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大连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大连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市场,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建设系统内举办的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各种形式的培训班。
第三条 建设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要遵循“统一管、合并办、少收费、少发证”的原则,办学要面向企业,按需施教,重视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及职业道德的教育,保证质量,为提高建设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和建设行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科教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其职责是:负责全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建设系统职工培训规划,制定建设系统内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对系统内各培训机构进行考评和教学监督;负责对系统内在连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审批和监督;负责核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建设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建设行业资格性岗位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管理知识和其它专业的培训教育。
第六条 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培训办班资质,有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生活设施和场所。
(五)岗位培训应符合岗位规范,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适合培训的教材;继续教育和各种短期适应性培训须制定教学计划和授课大纲;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进行。
第七条 各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在当年10月底前制定次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报科教处,由科教处综合汇总后提出建设系统内年度培训计划,报请市建委领导批准后统一印发,作为培训办班的依据。
第八条 各培训机构申报的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形式、培训对象、办班地点、培训主要内容及教材、授课教师、总学时数、起止日期、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第九条 各培训机构开班前,均要向科教处提交《培训开班申请表》(见附表)及详细的教学培训计划。《培训开班申请表》批准后,方可开班。培训要按计划上课,使用经审定的统一教材;各培训班要设班主任,实行学员考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建立学员档案。
第十条 岗位培训和各种适应性培训,必须进行考核(考试)。考核(考试)内容,按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范围进行。考核(考试)方法,可根据成人特点,采取开卷、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学习小结等方法。对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培训机构应及时将考核成绩和学员名册、编号纳入档案,连同该档案的电子文件一并报科教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每年年末将培训总结报科教处。在培训结束前,必须认真、广泛征求学员意见,对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管理、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总结与评价。对于学员意见,要纳入培训班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每年对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单位可作为建设系统定点培训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系统内培训任务。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基地和教学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实施培训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无师资培训合格证的教师不得授课。凡需经部、省、市组织师资培训的,须经科教处统一组织安排。要建立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各培训机构要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参加政治学习、工程实践及科学研究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实行持证上岗年检制度。要根据需要,通过年检对持证人员进行相应的“新知识、新技术、新规范”培训,每两年一次。培训合格后,科教处加盖年检印章,连续两次不参加年检的人员,吊销证书。
第十五条 在我市各县(市)区举办的同类教育培训,其收费标准应统一,由各培训机构按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委托在连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被委托单位须到科教处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严格培训办班监督管理。对教学条件不具备,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单位,责令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及弄虚作假、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办学单位和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退还学费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