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3/15 |
颁布日期: |
2005/03/15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3/15 |
颁布日期: |
2005/03/15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5]6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岗区发展计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监管责任,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及目标责任状考核的意见》(大安监发[2005]22号),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及目标责任状考核的意见》(大安监发[2005]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监督备案
第四条 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外埠进连施工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和安全登记。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须出具以下资料、证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委托书;
(四)工程造价表;
(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六)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
(七)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八)安全施工措施;
(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
(十)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十一)总监理工程师法人委托书、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培训证书;
(十二)监理工程师证书、培训证书;
(十三) 外埠进连施工单位要出具辽宁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省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
(十四)深基坑工程要出具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提出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等每月一次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能提供建筑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经有资质的安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
第九条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十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应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提供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安全技术研究等服务。要由事后赔付转为事前防范,进一步提高现场安全防范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放发《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
第四章 施工安全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施工安全许可证》制度。
第十三条 已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工程,在工程主体施工到一层平口时(含地下室)、构筑物主体施工到3米时、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应出具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记录;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四)塔吊及其它大型机械设备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在3个工作日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必须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成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并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监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建设工程要认真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部门等。
单位主管部门和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市属及其以上和市属以下建筑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产值分别统计。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区、市、县建设工程总产值。
每季度末月30日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的各区、市、县建设工程总产值,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伤亡事故指标考核工作,分别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考核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考核。
(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考核
市属及其以上、外埠建筑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承担伤亡指标。
区、市、县属建筑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和事故单位承担伤亡指标。
一起事故既涉及市属单位责任,又涉及区、市、县属单位责任时,按事故责任大小承担伤亡指标。
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生产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报送安全施工措施等,发生伤亡事故由建设单位、事故单位共同承担伤亡指标。
(二)建设行业安全管理考核
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工程造价30万以下建设项目)发生伤亡事故,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伤亡指标。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实行“黄牌”警告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
(一)施工现场发生死亡事故的;
(二)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施工现场不合格的;
(三)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对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落实或不消除隐患的。
对处以“黄牌”警告的施工现场,将按大建安发([2003]194号)《关于对安全生产不合格施工现场实行“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作为行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一项主要内容来考核。
附件一 工程造价表
附件二 施工工程产值表
附件三 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统计报表(月)
附件一
____________工程造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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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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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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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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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地址 │ │ 施工面积(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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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开竣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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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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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全部造价 │其中: │
│ (万元) ├────────┬──────────┬─────────┤
│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其它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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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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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 │
│ │ │
│ │ │
│ │建设单位(公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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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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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2、此表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同时上报。
附件二
施工工程产值表
200 年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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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
│ 工程项目数 │ │ 工程造价(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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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完工程产值 │其中: │其中: │
│ (万元) ├──────┬──────┼──────┬──────┬──────┤
│ (01) │市属及其以上│市属以下单位│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其它工程 │
│ │ 单位(02) │ (03) │ (04) │ (05)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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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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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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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建设单位(公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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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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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2、表内平衡关系为:02+03=01、04+05+06=01。
3、此表报送时间为每季末月25日前上报。
附件三
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统计报表(月)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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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监督│工程名称│工程地│建筑│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建设单│施工单│监理单│项目│联系电│
│号│受理│ │ 址 │面积│造价│ │ 位 │ 位 │ 位 │经理│ 话 │
│ │书编│ │ │(m2│(万│ │ │ │ │ │ │
│ │号及│ │ │ ) │元)│ │ │ │ │ │ │
│ │备案│ │ │ │ │ │ │ │ │ │ │
│ │日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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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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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备注:1、此表于每月5日前报同级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市安监站(报3.5寸软盘)。
2、此表为报上个月新开工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