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地铁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7/04/06 颁布日期: 2017/04/06
颁布机构: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7/04/06
颁布日期: 2017/04/06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地铁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7〕117号) 大连市地铁工程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地铁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大连地铁各工程项目有序开展,依据《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第121号令)、《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建委发[2013]9号)(以下简称《细则》)、《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大建委发[2017]6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地铁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活动实行建设单位总协调、施工单位总负责、监理单位监督指导的责任体制。停工或缓建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停工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安监站办理停工手续,并对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二、扎实做好新开工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新开工工程严格按照《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扎实做好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社区服务等内容在内的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以下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   (一)必须设置门楼和可封闭大门且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一侧,门楼高度不得低于4米,宽度不得小于6米;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其中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小于4米。在大门入口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探头,并设置门卫,建立门卫制度,进入施工现场设置门禁系统。   (二)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牌,其中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环境保护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要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道路畅通,路面平整坚实。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标明名称、规格等信息并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四)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应当选用阻燃、保暖且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通风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五)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做到“三区分离”。职工暂舍搭建不得超过2层。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严禁使用通铺、地铺。   (六)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措施。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三、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铁在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对于各项防尘降尘的治理措施要求,坚持“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地内主要道路、车行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场地应当进行硬化防尘处理,现场裸露的场地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抑尘措施。   (二)工地出口要配备车辆清洗设施,并设有专门人员冲洗车辆,严禁车辆辗带泥土上路;确因场地所限,不适宜安装车辆冲洗设施的施工现场,须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车辆冲洗,确保出场施工车辆清洁驶离。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材料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四)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现场,应采取分段作业、场内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必要时应增加定时洒水、定时喷洒粉尘抑尘剂次数。   (五)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遮盖、封闭等防尘措施。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运输时要采取苫盖措施,确保环境清洁。   (六)施工现场材料及物料应堆放整齐,并采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苫盖,工程砂石、水泥、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封闭处理,并采取定期定时洒水、喷洒粉尘抑制剂等措施。   (七) 施工现场建筑物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网全封闭,并定期清洗,及时更换破损的安全网,保持其清洁美观。   (八)施工现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严禁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填埋各类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   (九)工程基坑施工应根据不同阶段采取场内喷洒降尘或苫盖措施。   四、处罚措施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过程中,对违反《细则》、《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违反《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中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有违反《细则》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有违反《细则》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转交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二)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政府部门责权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局或属地政府确定的具备相应执法权的部门对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不良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不得评为省、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同时按照《大连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扣分一次,并在大连建设网予以公布。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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