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
颁布机构: |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2/18 |
颁布日期: |
2009/02/18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2/18 |
颁布日期: |
2009/02/18 |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的通知
(大安监管四【2009】4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按照《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和其它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局对申办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形成《大连市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大连市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
一、申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条件要求。
2.企业应履行风险抵押金手续。
3.有储存企业的储存场所应有安全验收文件(安全验收与本许可证审查可同时进行)或是已取得同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库房。
4.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应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二、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申办企业应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市)县属企业由区(市)县安监局审查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
1.初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表》)(附件1)。《初审意见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不应有空项。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需提供首页及年检相关页的复印件。
(3)储存场所或有储存的经营场所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2002年11月15日前建成的,经营单位可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整改复查意见书》等其他消防方面的证件,或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作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4)储存场所的安全许可文件(安全验收与本许可证审查同时进行的除外),或同类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储存的同类危化经营企业的危化经营许可证。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应提交其他产权证明文件的原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
(8)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流程说明。
(9)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提交国家或省级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区(市)县属企业经区(市)县、市两级安监部门,市属企业经市安监局初审合格后,可办理正式申请。
2.正式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当使用经营许可专用软件填报,并提交电子文本。申报软件可在省安监局网站(http://www.lnsafety.gov.cn)下载;《申请表》电子版可通过软盘上报,亦可发送到如下信箱dlsafety@163.com,信件名称为:“企业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对于涉及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的经营企业,其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依据《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要求编制,同时含有经营的相关内容。
(3)初审申请提交的全部材料。
3.现场审查
市属企业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市属乙证)审查意见表》(附件2)上半部分,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进行现场审查。
区(市)县属有储存场所的企业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区市县属乙证)审查意见表》(附件3)上半部分,报区(市)县安监局,经区(市)县安监局审查签字盖章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再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区(市)县属无储存场所的企业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区市县属乙证)审查意见表》(附件3)上半部分,报区(市)县安监局,经区(市)县安监局现场审查,签字盖章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4.风险抵押金手续
经现场审查合格或经整改达到安全要求的企业,可履行风险抵押金手续,并将相关证明提交至市和区(市)县两级安监局。其中,只有预核名通知单,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可以只先提交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承诺,并由区(市)县安监局签字盖章确认(附件4)。企业待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于3个月内完成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同时将相关凭证提交至市和区(市)县两级安监局。否则即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对油漆、农药商店(油漆类涂料专业装饰材料市场及超市除外)的风险抵押金各区(市)县安监局可自定是否履行。
以上申报材料应按本通知顺序整理成册报市安监局(一式两份)。
三、申办流程(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