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

颁布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日期: 2025/06/01 颁布日期: 2025/04/07
颁布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日期: 2025/06/01
颁布日期: 2025/04/07

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

(甬民发〔2025〕36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市民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4月7日

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的收留、抚养工作,推进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民发〔2019〕3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民发〔2021〕44号)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市、县两级设立的,为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给予特殊、优先保护,选择最优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参与权等权利。

  (三)隐私保密原则。杜绝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四)精准服务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等差异,提供个别化服务以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需求。

 第二章 临时监护服务管理

 第一节 服务主体

  第四条 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第二节 服务对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一)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三)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四)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五)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服务期限

  第六条 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节 服务流程与要求

  第七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临时监护情形发生地的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第八条 申请与接收

  (一)辖区妇儿工委办、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临时监护申请,申请临时监护对象的受教育等权利应依法保障、妥善处置。

  经评估,符合临时监护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出具《未成年人临时监护通知书》(附件1),告知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具体职责。

  (二)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收并与委托方签订《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协议(县级)》(样本)(附件2)。

  (三)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填写《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登记表》(附件3),并做好资料审核及留档等手续。

  (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提供临时照料条件的,经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同意,可将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送至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由其提供临时照料,并签订《未成年人委托照料协议(市级)》(样本)(附件4)。

  (五)对确需应急安置的未成年人,可先进行临时照料,协议签订及登记手续后补。

  第九条 照料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安排人员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其中女童须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定期填写《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阶段性服务记录表》(附件5)。

  第十条 终止与交接

  (一)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发生改变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与委托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填写《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送回登记表》(附件6)。

  (二)对转为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第十一条 回访

  对监护恢复的未成年人要视情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定期跟踪回访,其中第五条(一)(二)情形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月至少回访1次,(三)(四)(五)(六)情形的前3个月每月至少回访2次,后3个月每月至少回访1次,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填写《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回访记录表》(附件7)。发现监护风险时,应依法履行强制报告。

  第十二条 归档

  (一)建立完善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并及时录入浙里护苗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做好动态更新。

  (二)服务过程相关记录照片、影音、报告、文件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三)档案保存按档案保管年限确定。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如本规程与后续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解释,于2025年6月1日施行。

  附件:1.未成年人临时监护通知书

  2.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协议(县级)(样本)

  3.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登记表

  4.未成年人委托照料协议(市级)(样本)

  5.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阶段性服务记录表

  6.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送回登记表

  7.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回访记录表

  附件1

未成年人临时监护通知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存在        情况,为保障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需由民政部门对该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现决定将该未成年人交由你机构进行安置,安置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请你机构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做好接收准备,确保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姓名)得到及时、安全的安置。同时,请你机构为该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日常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成长教育等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相应的权益。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协议(县级)

(样本)


  甲 方(委托人):     (公安等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 方(受托人):      (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未成年人交由乙方进行临时监护,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临时监护事由:

  户籍地址: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将未成年人移交至乙方前,应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为该未成年人进行健康体检。

  2.甲方应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交有关该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的相关书面材料和有关该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包括身体情况、受教育情况等。

  3.在临时监护期间,甲方有权了解该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等具体执行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

  4.在临时监护期间,未成年人若发生疾病等突发性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协助予以解决。

  5.在临时监护期间,甲方因特殊情况确需带未成年人外出,需提前书面申请,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外出手续,在外出期间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6.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需要其他方式安置或监护状况发生改变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解除临时监护协议,妥善处理并做好未成年人交接工作。

  7.甲方在协议期满前一周内,应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协商未成年人的后续安置问题。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承担该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责任,保障其日常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成长教育等服务,决定该未成年人一般医疗事项。

  2.在临时监护期间,未成年人若发生疾病等突发性情况,乙方应及时将未成年人送往医院抢救同时立即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协助予以解决。

  3.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乙方在未接到甲方书面委托时,有权拒绝任何人探访,并拒绝提供该未成年人在乙方监护照料期间的任何情况。

  4.解除临时监护协议时,乙方应与甲方妥善处理并做好未成年人交接工作。

  三、特殊条款约定

  1.如该未成年人发生不适合再由乙方临时监护的情况,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将该未成年人交还甲方。

  2.临时监护期间,如该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等事故,除乙方存在重大过错以外,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临时监护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待定补充条款。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登记表

编号   

未成年人 姓名     性别  □男 □女 □其他(请注明: ) 

年龄     民族     身高(cm)     体重(kg)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身体状况  □健康 £残疾 □患病  残疾类型/ 等级     患病 描述    

残疾证号    

精神情绪  口正常 口不稳定 口其他(请说明: ) 

就学情况  口学龄前 口学龄期未就学 口小学在读 口初中在读 口高中在读 口辍学   就读学校及班级    

监护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情形  口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说明: ) 口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说明: ) 口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说明: ) 口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说明: ) 口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说明: ) 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说明: ) 

护送人员 信息  姓名     单位 及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相关物品 清单  01    03   

02    04   

护送人员 签字     日期    

登记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未成年人委托照料协议(市级)

(样本)


  甲 方(委托人):        (县级民政部门)

  乙 方(受托人):        (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被照料未成年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委托照料事由:

  户籍地址: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提供该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在委托照料期间,该未成年人若发生疾病等突发性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妥善处理。

  2.在委托照料期间,甲方有权了解其日常饮食、生活规律、医疗保健和心理健康等状况,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3.甲方作为该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诉讼义务。

  4.协议期满或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发生改变的,甲方要及时会同乙方解除委托照料协议,妥善处理并做好未成年人交接工作。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照料该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决定该未成年人一般医疗事项。

  2.乙方应关注该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乙方可以对该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危险行为和其他超出其认知和判断能力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

  4.协议期满或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发生改变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委托照料协议解除和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的交接、安置工作。

  三、特殊条款约定

  1.如该未成年人发生不适合再由乙方照料的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并将该未成年人交还甲方。

  2.如该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等事故,除乙方存在重大过错以外,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委托照料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待定补充条款。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阶段性服务记录表

编号     未成年人姓名    

服务时间  服务记录简述  服务人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注:服务记录简述可从生活规律、身心发育状况、日常行为与情绪、康复治疗情况、就学及学习表现情况、其他情况进行简述。

  附件6

  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送回登记表

编号     未成年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家庭住址    

临时监护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护人姓名     性别     与未成年人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现住址    

监护人签字     日期    

未保机构 签字盖章     日期    

民政部门 签字盖章     日期    

委托方 盖章签字     日期    

注1.将认领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作为本表附件保存。 2.本表一式四份,监护人、未保机构、民政部门、委托方各一份。 


  附件7

  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回访记录表

编号     未成年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情形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说明: )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说明: ) □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说明: )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说明: )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说明: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说明: ) 

回访时间  未成年人现状描述  需关注或解决问题  回访人姓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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