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5)

颁布机构: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2028/09/01 颁布日期: 2025/04/08
颁布机构: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2028/09/01
颁布日期: 2025/04/08

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2025)

榕公积金管委规〔2025〕2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已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第三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二、第四条修订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行缴存自愿、流动性风险控制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资金运行管理。

  三、第十四条修订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销户提取之日起满 6 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手续。

  四、第十五条修订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缴存满 12 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原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中间未中断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二)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信息;同意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本人信息和包括公积金贷款在内的信用信息。

  (三)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

  (四)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五、第十八条修订为:公积金中心上个季度个贷使用率有两个月超过 95%(含)的,下个季度起将暂停受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9 月 1 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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