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本溪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本溪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1/18 |
颁布日期: |
2006/01/18 |
颁布机构: |
本溪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本溪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1/18 |
颁布日期: |
2006/01/18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公民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加强预防;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科学处置。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时进行监测和环境污染进行处置。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和本钢(集团)公司、北钢(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组织指挥工作;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与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县(区)、本钢(集团)公司、北钢(集团)公司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通信保障、应急值班和接警报告;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日常训练、演练和演习;办理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应急救援指挥组及职责
2.3.1 警戒救援指挥组: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特勤队、交通治安特勤队,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救援、组织居民撤离、维护事件现场治安和实施交通管制。
2.3.2 医疗救护指挥组: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护特勤队,抢救治疗中毒和受伤人员,检测污染区域饮用水源和食品卫生。
2.3.3 事故排查指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对造成突发环境污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3.4 现场监测指挥组: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源和污染因子,对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和污染状况分析报告。
2.3.5 现场处置指挥组: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指挥,开展现场调查取证、事件分析,提出污染处置建议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污染及处置情况。
3.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及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表示。
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l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单位)负责处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属地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当突发环境事件有扩大趋势或跨地区发生时,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由市民防指挥部指挥,或在我市预先处置的基础上,报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
4.2 报告
4.2.1 报警电话为12369、2346111,或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接警值班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特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报告内容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速报,事件发生1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速报内容为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受害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以书面形式报告。确报内容为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内容为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并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证明等详细情况。
4.2.3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 市环保局应急响应程序
4.3.1 开通与县(区)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4.3.2 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3.3 协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3.4 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出动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援车、应急监测车,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4 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实施指挥的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对于一般性突发环境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单位进行报道,对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请示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5 应急状态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解除应急状态: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危害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采取一切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以免再次受到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降低。
5.几种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监测组应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及环境允许排放标准,及时调整处置对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5.1 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措施
5.1.1 氨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少量氨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30米;发生大量氨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60米,此时指挥救援所有人员逆风向撤离至该区域以外,并以上述距离为界,划定隔离区。
5.1.2 氯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少量氯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30米;发生大量氯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275米,此时指挥救援所有人员逆风向撤离至该区域以外,并以上述距离为界,划定隔离区。
5.1.3 光气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少量光气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95米;发生大量光气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765米,此时指挥救援所有人员逆风向撤离至该区域以外,并以上述距离为界,划定隔离区,负责疏散的人员需戴好防毒面具。
5.1.4 苯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苯泄漏污染事件,应立刻切断火源,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地带,并进行隔离,严禁出入。同时,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5.1.5 CO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CO泄漏污染事件,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关闭所有移动通讯工具。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向处,并立即隔离150米,严禁出入,切断火源,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5.2 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尽快了解污染水体(河流)周围环境情况,一般设置4个采样点。在污水排放口上游方向50米内设置一个采样点,如果在50米内有其他排污口的污水进入,则此采样点应设置于二者之间的断面(对照断面)上;在排污口处采集水样进行分析;控制断面应在排污口下方500米处,并设置采样点;消减断面应在排污口下游1500米以下。采样点确定后,立即使用多功能水质分析仪进行分析,初步确定相关的理化指标,同时进行采样,迅速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测试。如果监测指标严重超出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紧急采取截污措施,切断污水流入河流去向,防止污染水源地;通知市自来水总公司关闭水源,禁止人畜饮用。
6.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县(区)、各企业救援队伍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各潜在污染源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1.1 组建市公安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特勤队、交通治安特勤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居民撤离、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和实施交通管制。
6.1.2 组建本钢(集团)公司、北钢(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本系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并随时准备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本系统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1.3 组建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并随时准备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本地区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2 通信保障
通过有线电话、超短波对讲系统和手机实施保障。
6.3 环境监测技术保障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的技术保障。要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案;组织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指挥组报告监测数据。
6.4 环境监察保障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察保障,组织应急监察队伍赶赴现场,展开现场监察、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6.5 医疗救护保障
6.5.1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做好事件现场人员抢救及现场的消毒工作。
6.5.2 市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 信息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及时正确引导舆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及污染防治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和发布。市环保局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现场污染状况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和处置过程中的气象资料信息。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和处置过程中的水文资料信息。
6.7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物资储备和所需经费。
6.8 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需要,做好控制污染扩散、制定相关法规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7.善后处理
7.1 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事件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并及时上报。
7.2 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褒奖工作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
7.3 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及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的责任人,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8.2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