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25)
(巴府办规〔2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巴府办发〔2021〕17号)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居住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居住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可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二、将第十八条:“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流产300元、引产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分娩、引产、流产发生并发症时,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修改为“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800元。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
以上修改条款自2025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
附件: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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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