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本溪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本溪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3/29 颁布日期: 2006/03/29
颁布机构: 本溪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本溪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3/29
颁布日期: 2006/03/29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溪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抗并举,以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救灾等应急工作。当灾害级别达到防洪、地质灾害预警级别时,分别适用于《本溪市防洪应急预案》、《本溪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本溪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分公司、辽宁网通公司本溪分公司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负责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究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办理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和发布警报,及时有效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交换水文、农业生产、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信息,组织本系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挥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灾后校舍恢复和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同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市交通局:负责保证救灾工作交通道路畅通,积极组织车辆运输,及时抢修被毁道路。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准备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并确保及时拨付。   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分公司、辽宁网通公司本溪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3.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气象灾害分为4个预警级别。   3.1 Ⅳ级预警   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沙尘暴、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到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2级。   3.2 Ⅲ级预警   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沙尘暴、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到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3级。   3.3 Ⅱ级预警   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沙尘暴、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到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4级。   3.4 I级预警   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沙尘暴、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到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5级。 4.应急响应   4.1 报告   4.1.1 气象灾害信息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气象灾情。   4.1.2 信息监测   全市各级气象台站要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和警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灾害情况。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   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4.1.3 信息审核和报送   市、县气象局收集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分析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上报本级政府,同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1.4 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之间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2 应急响应级别   4.2.1 Ⅳ级气象灾害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气象部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后,由所在地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4.2.2 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市气象局报告市政府和省气象局后,由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2.3 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在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市、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4.2.4 I级气象灾害预警   在国家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气象部门应急响应程序   灾情发生地气象部门立即启动预警应急预案,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气候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等工作;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和现场服务,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气象部门通报;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3.2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4 气象灾害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跨行政区域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指定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5 新闻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6 应急状态解除   根据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由实施指挥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决定解除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政府。   5.2 灾害保险证明   各级气象台站要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3 奖励与责任   5.3.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3.2 责任   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急保障   6.1 预警支持系统保障   市、县气象局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6.2 通信与装备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部门报告。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要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工作期间通信畅通;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和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配备数码摄像机、照相机等灾情收集设备。   6.3 应急设施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4 技术储备保障   市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组由气象测报、预报、服务、信息网络、设备保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进行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防御气象灾害的宣传。   6.5.2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7.附则   7.1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7.2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施行。   7.3 各县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7.4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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