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规〔20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月10日
钦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件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因日常生活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分为以下三类:
(一)家具。
主要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包括制作家具的材料等。
(二)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家用电器主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等。
电子产品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及电话机等。
(三)其他大件垃圾。
主要包括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以及用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大件垃圾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并做好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具体指导、考核和监督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
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辖区大件垃圾临时投放和收集点的布点规划,负责临时投放和收集点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向社会公布临时投放和收集点的地址、联系电话等;监督检查辖区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违规投放、处置大件垃圾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大件垃圾投放点的规划与监管,合理统筹辖区资源,做好宣传引导,指导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
市及钦南区、钦北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新建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大件垃圾投放点。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辖区垃圾转运站周边设置临时投放点,并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说明。
第六条 钦南区、钦北区应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发布大件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预约主体和回收方式,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辖区内从事大件垃圾处理的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
从事大件垃圾处理的企业应当开通大件垃圾上门清运或回收预约渠道,鼓励单位或个人通过预约将大件垃圾自行送至处理企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或临时投放和收集点。
(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专业处理设施或场所处理。
(三)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件垃圾投放至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路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以及其他隐蔽位置。
第九条 从事大件垃圾收运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事大件垃圾收运的企业按照市及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做好收集运输工作,保证预约订单按时完成。
(二)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应完好、整洁,推荐采用密闭式车辆,车辆不具备密闭条件的应采用有效的覆盖措施。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并严禁混合收运其他类别的垃圾。
(三)建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接受市及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四)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针对大件垃圾骤增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 从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处理大件垃圾。大件垃圾收运完成后,应转运至相应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根据大件垃圾分类标准,转运至固体废物处理场所进行固体废物处理,或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场所进行焚烧无害化处理,或转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填埋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大件垃圾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从事大件垃圾处理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收大件垃圾,并分类存放、处理大件垃圾,严禁未经拆解或者分类将大件垃圾直接全部破碎、混合处理。
(二)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拆解时应当保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完整,避免污染;严格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运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四)按照规定设置室内、外消防系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鼓励从事大件垃圾处理的企业依法配套建设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配合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市及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大件垃圾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大件垃圾投放至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路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以及其他隐蔽位置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大件垃圾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按照《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