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颁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丽水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5/03/25 颁布日期: 2025/01/22
颁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丽水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5/03/25
颁布日期: 2025/01/22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龙政发〔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落实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龙泉市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经市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龙泉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 》(龙政发〔2024〕13 号)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项目开工奖励

  新供地的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从供地之日起 3 个月、6 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从供地之日起 6 个月、9 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纳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兑现方式:定补类,即时兑现)

  二、建设提速奖励

  新供地的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合同约定,且项目提前竣工验收的,根据项目规模及提前时间,分档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兑现方式:核校类,次年度审核兑现)

项目规模 提前 6 个月 提前 3 个月

1(含)亿元 -5 亿元 奖励 10 万元 奖励 5 万元

5(含)亿元 -10 亿元 奖励 20 万元 奖励 10 万元

10(含)亿元 -20 亿元 奖励 30 万元 奖励 15 万元

20(含)亿元 -50 亿元 奖励 40 万元 奖励 20 万元

50(含)亿元以上 奖励 50 万元 奖励 25 万元

  三、投资超“标准地"奖励

  新供地的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竣工验收,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出《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以下简称“标准地")要求的部分,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分档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兑现方式:核校类,次年度审核兑现)

项目规模 超出“标准地"要求部分投资额奖励比例

1(含)亿元 -2 亿元 5%

2(含)亿元 -5 亿元 10%

5(含)亿元 -10 亿元 12%

10(含)亿元 -20 亿元 15%

20(含)亿元 -50 亿元 20%

50(含)亿元以上 25%

  四、达产提效奖励

  新供地的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竣工验收,且在竣工后 2 个月内投产,项目提前通过达产验收的,根据项目规模和提前时间,分档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兑现方式:核校类,次年度审核兑现)

项目规模 提前 1 年 提前 6 个月 提前 3 个月

1(含)亿元 -5 亿元 奖励 15 万元 奖励 10 万元 奖励 5 万元

5(含)亿元 -10 亿元 奖励 30 万元 奖励 20 万元 奖励 10 万元

10(含)亿元 -20 亿元 奖励 45 万元 奖励 30 万元 奖励 15 万元

20(含)亿元 -50 亿元 奖励 60 万元 奖励 40 万元 奖励 20 万元

50(含)亿元以上 奖励 75 万元 奖励 50 万元 奖励 25 万元

  五、土地集约利用奖励

  新供地的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竣工验收,且容积率达到 2.0(含)以上的,对容积率超出 1.5 部分的计容面积,分档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兑现方式:核校类,次年度审核兑现)

奖励档次 奖励标准

一般情况 企业厂房均为多层厂房(即三层及以上)的

对容积率超出 1.5 但未达到 3.0 部分的计容面积 100 元/㎡ 150 元/㎡

对容积率超出 3.0 部分的计容面积 150 元/㎡ 200 元/㎡

  六、附则

  (一)项目规模根据投资合同签订总投资额确定,分期建设项目,按每期约定投资额为准。

  (二)供地之日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为准;开工以办理施工许可证为准,并实际开工;投产以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且生产设备投入使用产生生产用电。若因政府原因造成供地、开工、竣工等延期的,由开发主体提出申请,经经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给予相应顺延。

  (三)固定资产投资需经审价,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投资统计时间截点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第 6 个月止(竣工验收之日是 15 号〈含〉之前的,以当月为第一个月,竣工验收之日是 16 号〈含〉之后的,以次月为第一个月)。

  (四)新供地项目在当年 6 月 30 日前竣工或投产的,以当年作为竣工或投产第一年,在 7 月 1 日后竣工或投产的,可以以次年作为竣工或投产第一年。

  (五)根据《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4〕40 号)文件,《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龙政发〔2024〕13 号)第一部分第 1 点“鼓励亩均税收提升"已删除。

  (六)本意见自 2025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 月 1 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扶持奖补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企业招商引资协议中存在与本意见同类奖补事项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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