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颁布机构: 盐城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盐城市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2025/03/01 颁布日期: 2024/12/09
颁布机构: 盐城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盐城市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2025/03/01
颁布日期: 2024/12/09

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12月9日

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

  第三章 康复

  第四章 教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体育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残疾人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个人自立的原则。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侵害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支持、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每年向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参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帮助本类别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残疾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相关义务和职责。

  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应当支持残疾人进行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活动,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依法享有自主决定个人事务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公益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参与“德爱之家(残疾人之家)”建设,培育“德爱盐城”系列助残品牌。

  鼓励发展助残志愿服务队伍,培育青年助残志愿者,推动助残志愿服务专业化,为残疾人提供精准服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优化残疾人证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方便残疾人。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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