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24/12/16 颁布日期: 2024/12/16
颁布机构: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24/12/16
颁布日期: 2024/12/16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市监特设〔2024〕229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8

2.4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3 预警和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预案衔接

4.3 分级响应

4.4 协调处置

4.5 现场工作组工作程序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 后期处置 19

5.1 事故调查处理 19

5.2 设备处置 19

6 保障措施 19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技术保障 20

6.3 装备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宣传培训

6.6 应急演练

6.7 工作总结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定义

7.2 解释与实施

8 附件

8.1 特种设备应急联络方式

8.2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

8.3 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确保应急工作科学、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年主席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24〕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22年总局令第50号)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市监办函〔2019〕31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24)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市监特设发〔2024〕41号)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20〕6号)

《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28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省市场监管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省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四级。

Ⅰ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突发事件:除上述Ⅰ、II、III级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及职责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依托省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是本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以下统称“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科技与信息化处、财务审计处、法规处、执法稽查局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统称“省特检院”)。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协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明确突发事件状态下设立的应急处置小组工作职责;

(4)接受并组织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指令。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 办公室

(1)负责综合协调、值班值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报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

(3)负责协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及调查处理的后勤保障。

2.2.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1)负责接收和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相关情况,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在应急过程中,具体负责与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决策的建议;

(3)组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技术支持;

(4)依托省局应急平台,组织建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5)组织开展本预案演练,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理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

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和舆情应对。

2.2.4 科技与信息化处

负责组织做好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网络运行、视频会议等各项保障工作。

2.2.5 财务审计处

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经费保障。

2.2.6 法规处

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2.2.7 执法稽查局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开展行政执法。

2.2.8 省特检院

(1)负责组建特种设备各专业技术小组,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及调查提供技术、车辆、人员和装备支持;

(2)参与组织对省局负责处理的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有关事故的调查;

(3)协助省局指导各地对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4)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5)其他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相关事项。

2.3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必要时,指定应急专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并报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工作组组长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具体职责见4.5。

2.4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按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分析突发事件和灾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控制、防止突发事件扩大提出技术措施。

3 预警和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人民政府(乡镇和街道)、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利用物联网、智能遥感、影像识别等技术提高突发事件监测感知能力,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使用单位宜加强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当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3.1.2 信息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事发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逐级报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相关信息。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得到信息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在信息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可以边报告边核实,备注正在核实中,并根据事发状况的变化进行续报。

(3)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涉及的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

2)突发事件发生初步情况,包括突发事件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等;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应急联络方式见附件8.1。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见附件8.2。

3.2 预警预防行动

预判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省特检院组织开展跟踪监测,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如突发事件引发舆情,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加强舆情监测,并及时将舆情信息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开展风险信息分析研判,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预警行动,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2)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及解除程序依据《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Ⅱ级(重大)及以上预警级别上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江苏省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详见《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3)预警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根据事态情况,必要时通知可能发生同类型突发事件的使用单位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关特种设备,防止风险隐患进一步蔓延扩大。

(4)应急准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省特检院组织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和负有应急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舆论引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会同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等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启动舆情双牵头协调处置机制,组织起草回应口径、引导文章、政策解读、科普知识等,研判舆情回应内容、时机、方式,跟进做好舆情监测与信息反馈。

(6)预警调整与解除。经研判,当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因素继续演变存在更大风险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应当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发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突发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2 预案衔接

国务院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启动其他领域应急预案但涉及特种设备,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处理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分级确定响应级别,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或《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启动相应措施,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虽然启动其他领域应急预案但涉及特种设备,需要省市场监管局配合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向省局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后,按照对应分级确定响应级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启动本预案相应措施,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或提供相应支持。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应急响应

接到Ⅰ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核实后应立即报告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省局办公室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总局。同时,省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响应行动。

4.3.2 Ⅱ级应急响应

接到Ⅱ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核实后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省局办公室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总局。同时,省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响应行动。具体工作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会同省特检院及技术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响应工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指定人员与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保持联系,随时将突发事件及现场应急的实时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3)办公室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及时安排应急交通车辆;

(4)办公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供的情况,向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快报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指令;

(5)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负责信息的对外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妥善做好舆情应对;

(6)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做好网络运行、视频会议等各项保障工作。

(7)省特检院负责推荐应急处置专家,并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车辆、人员和装备支持。

(8)承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根据情况开展危险物质浓度监测和影响范围分析预测,采取可行的处置措施阻断泄漏,进行洗消操作,防止中毒、窒息,做好防爆和灭火工作,并及时收集产生的污染物;在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控制事故设备,做好人员安抚,尽快救助受伤或被困人员。危险区域处置人员均应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情况复杂时应结合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4.3.3 Ⅲ级应急响应

接到Ⅲ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核实后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局特种设备分管负责同志,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启动省局Ⅲ级应急响应,省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以下工作: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会同省特检院及技术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必要时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指定人员与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保持联系,随时将突发事件及现场应急的实时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3)办公室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及时安排应急交通车辆;

(4)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负责信息的对外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妥善做好舆情应对;

(5)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做好网络运行、视频会议等各项保障工作。

(6)省特检院负责推荐应急处置专家,并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车辆、人员和装备支持。

4.3.4 Ⅳ级应急响应

接到Ⅳ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核实后,根据事发地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及时了解和关注事态进展,视情况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分管负责同志,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

4.4 协调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应保持与现场工作人员和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掌握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执行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协调解决,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所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

4.5 现场工作组工作程序

(1)工作组负责人在赶赴突发事件现场途中保持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情况和现场情况,为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提供意见和建议,拟定工作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组各位成员的任务和工作要求。

(2)工作组到达事发地后,应当立即向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报到,了解突发事件情况和现场应急情况。工作组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方案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工作组应当通过分析突发事件现场获取的相关信息,及时提出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和次生灾害措施的建议;

2)突发事件应急技术专家聘请和专用装备调用的建议;

3)突发事件应急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建议;

4)突发事件现场保护和处理的建议;

5)相关媒体记者现场采访和突发事件情况报道的建议。

(4)工作组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的同时,会同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核实突发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设备类别、突发事件类别、突发事件范围、事发时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突发事件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报告;

2)搜集和整理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对关键资料依法做好证据保存,主要包括:

a.事发单位的特种设备(含整套装置)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使用登记资料和涉及突发事件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b.事发单位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资料;

c.涉及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检验)记录;

d.特种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发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e.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事发单位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的见证材料;

f.突发事件单位对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的整改资料;

g.事发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见证资料;

h.事发单位曾经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

突发事件及受波及现场、事发设备(含装置)及所有相关部件的录像和照相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参加现场指挥部召集的会议。协助指挥部分析现场情况,判明突发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评估突发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和突发事件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提出对应急工作的建议。同时报告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和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处置方案,对牵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提出意见。会议情况应当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接受和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

4)组织开展涉及突发事件的特种设备的检查和处理。征得指挥部同意后,工作组的专家会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对涉及突发事件的特种设备和装置系统进行检查和处理。所有检查工作必须保证在不发生次生灾害、不危及检查人员的安全、健康和不变动突发事件现场的条件下进行。所有检查都应当做出记录,并有记录审核签字,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应当摄像或照相。检查情况及现场应当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指挥部。对事发设备及事发单位其他特种设备的检验,应当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工作结束后进行。

5)保持与省局的联络。工作组在现场应急工作中应当随时保持与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的联系,坚决执行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6.1 响应级别提升

当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组织专家分析评估,认为事件情况复杂、危害难以控制时,应相应提升响应级别。Ⅱ级应急响应和Ⅲ级应急响应级别提升,需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相应提高一级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2 响应级别降低

经专家分析评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6.3 响应终止

经专家分析评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8.3。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省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规定牵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法规处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执法稽查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开展行政执法。

5.2 设备处置

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订检修方案,并对其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注销。涉及因事故而导致介质泄漏、污染环境或使邻近设施损坏的,应当经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特殊情况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6.2 技术保障

根据我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情况和特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建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由全省的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6.3 装备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会同省特检院根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类型,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配备相适应的应急工具、仪器、车辆等应急抢险装备和通信装备等,形成应急处置装备库。

6.4 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会同财务审计处,按规定将用于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应急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体系建设的相关资金列入预算,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6.5 宣传培训

6.5.1 宣传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监督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应急知识宣传。

6.5.2 培训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培训教育,提高应急处置人员信息报送及时性、准确性,提升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能力。监督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现场应急处置和自救能力。

6.6 应急演练

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可以采取桌面推演或现场演练方式。

6.7 工作总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汇总应急工作材料,编制突发事件应急总结,报送应急领导小组审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审查意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本预案进行必要的修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特种设备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其他术语及定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法规标准。

7.2 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苏市监特设〔2019〕314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特种设备应急联络方式

(1)省市场监管局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25-85012062

(2)省特检院电话:025-8962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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