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陕发改能综合〔2024〕186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等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能源工程”)进场交易,加快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全链条监管,加快完善能源工程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招标投标工作体系,全面规范我省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审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的在陕能源工程项目、省级审批的能源工程项目、省级重点建设能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并对全省能源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市、县(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的能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能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行政监管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按上述原则,结合属地实际,11月30日前明确并上报能源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承办内部机构和专责人员,相关内容确定后,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法定媒介向全社会公开。
二、加快能源工程进场交易
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推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工程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属地实际,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对接,确定能源工程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路径与步骤,引导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项目分类别、分批次有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加快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办理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工程项目审批时,应告知项目单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工作。2025年1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申请入场交易。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的权利,有条件的项目可探索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项目的选定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相应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要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按规定将省属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深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工程项目应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订立信息等依法需公开公示公告的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同时公开至法定媒介,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获取招标信息。鼓励招标计划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工程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10日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法定媒介发布招标计划,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招标计划仅作为各方主体提前了解项目初步计划安排的参考,项目的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五、强化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组织好能源行业专家的公开征集、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工作,按需补充、更新、完善专家的专业类别和数量。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应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依据相关规定随机抽取。当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求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规范隔夜评标管理,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实行评标评审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六、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加快制定分行业分类别的全省能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管标准流程,持续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能源工程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功能。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市、县(区)鼓励推行席位制评标。推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事项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持续提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水平。
七、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
落实招标人异议处理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或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受理方式等信息。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受理,在法定时限内处理投诉,切实保护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进一步理顺能源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探索完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明确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依托全省一网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在能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适时对各地市落实上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市、各单位对能源工程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遇到的困难或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王跃民 63913122
孟 琳 63913307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