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颁布机构: |
鞍山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鞍山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4/28 |
颁布日期: |
2007/04/28 |
颁布机构: |
鞍山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鞍山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4/28 |
颁布日期: |
2007/04/28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
3.1 特大火灾
3.2 重大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预案启动
4.3 应急处置
4.4 处置要求
4.5 应急结束
5 信息发布与总结
5.1 信息发布
5.2 总结汇报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应急培训
7 附则
7.1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8.1 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略)
8.2 鞍山市重特大火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联动的抢险救援体系,提高快速反应、统一指挥、有效处置能力,预防群死群伤等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最大程度的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提供安全的消防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名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能,全力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及救援力量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有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灾情需要,成立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鞍钢集团公司领导、市政府秘书长、鞍山军分区参谋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市消防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城建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广电局、公用事业局、质监局、气象局、鞍山供电公司、鞍山移动公司、鞍山网通公司、鞍山联通公司、鞍山石油公司、鞍山日报社、武警鞍山支队、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市急救中心、保险公司等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联动力量,贯彻执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力量部署,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局局长兼任。
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救援力量参与处置;搜集掌握现场情况,确定总体作战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根据灾情变化,做出局部停水、停电、停气、设定警戒范围、封闭道路以及人员疏散撤离等重大决定;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组织专人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
2.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灭火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通信联络组、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人员疏散组、宣传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
2.3.1 灭火救援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鞍山供电公司、发生故事单位等组成,主要负责火情侦察、作战阵地设置、火灾扑救、火场救援、供水、抢险等任务和现场清理工作。
2.3.2 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建委、公用事业局、环保局、气象局、消防局、质监局、鞍钢集团公司、鞍山石油公司、市煤气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火灾现场进行科学分析,提出技术意见和技术指导,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及时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3.3 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局、鞍山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调集、运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油料;根据火灾现场需要,加压送水或排水,检测水质;为参战人员提供饮食和衣物供应;对应急救援现场车辆、装备随时进行维护。
2.3.4 通信联络组。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消防局(119指挥中心)、鞍山移动公司、鞍山网通公司、鞍山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提供通信技术及设备支持,及时报送传达信息,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3.5 现场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鞍山支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和作战区域安全,设置灾害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
2.3.6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市急救中心及各医院组成,主要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救护和灾害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完成现场紧急救护任务。
2.3.7 人员疏散组。由市公安局、交通局、武警鞍山支队及疏散区域内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火灾事故单位及周边区域内的人员进行安全、有序疏散。
2.3.8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以及鞍山日报社、鞍山电视台、鞍山广播电台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3.9 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消防局及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2.3.10 善后处置组。由市民政局、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发放救灾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开展保险理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4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灭火救援组织机构,积极组织力量参与灭火救灾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调组织市广电局及鞍山日报社、鞍山电视台、鞍山广播电台等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市消防局:负责会同公安、专职消防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充分发挥装备优势,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完成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灭火救援物资有效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火灾区域交通管制和警戒,保障灭火救援区域交通顺畅,保护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作战区域要害部位安全,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对火灾现场内的人员进行疏散。
市民政局: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调查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程度,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环境监测情况。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护工作,根据需要在现场设立医疗救护站,积极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调集交通运输工具,运送救援物资和疏散有关人员。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当日的气象数据,在发生火灾后,应立即调集力量,携带装备赶赴现场,为指挥部提供与灭火应急救援处置有关的气象参数。
市城建局:负责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提供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物基本情况,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大吨位绿化洒水车,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支持。
市质监局:在火灾现场对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槽车等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鞍山军分区:负责调集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根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力量完成现场急、难、险、重等突击性任务;完成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武警鞍山支队:根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参加火灾事故的现场秩序维护及救援工作。
鞍山网通公司、鞍山移动公司、鞍山联通公司:负责组织通信力量,保障救援区域的通信畅通。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保证火灾区域不间断供水,根据指挥部命令增加水压,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供水,以保证灭火救援用水。在城市供水管网受到破坏时,组织力量立即进行抢修。
鞍山供电公司:负责协助做好停电或带电灭火救援工作,及时清障,保障事故现场应急照明。
市煤气公司: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的煤气管道破裂引起的火灾进行处置,及时切断气源、堵漏,并协同其他灭火救援力量,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防止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
鞍山石油公司:负责提供石油化工方面灭火救援物资、器材装备和有关技术支持。
保险公司:负责灾后保险理赔。
3 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
3.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以上。
3.2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受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以上。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火情发展。消防部门在进行灭火救援同时,要迅速收集火灾现场情况信息,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对有可能达到重、特大火灾事故等级的,市消防部门和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
4.1.2 报告内容
发生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性质;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先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他火灾现场基本情况。
4.2 预案启动
市政府接到市消防局或有关县(市)区(管委会)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各项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处置
(1)市消防局赶到现场后,要立即进行火情侦察,划定警戒区域,疏散人员,并迅速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人员查明事故大体情况,按照预案调动救援力量,并按程序向上级机关报告火灾情况。
(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灭火救援力量到达指定待命地点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各联动单位下达灭火救援命令。
(4)各工作组根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组织本组参战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对火灾现场进行处置。
(5)对易燃易爆、可燃气(液)体泄漏等火灾,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应根据火情侦察情况,提出具体的灭火救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对破损管道、破损容器等进行现场抢修,有效解决灭火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6)事故调查组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介入,及时调查火灾原因,做好取证工作,勘查认定火灾损失。
(7)各救援小组完成任务后,应返回待命地点,等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没接到指挥部撤离命令不准私自撤离。
4.4 处置要求
(1)进入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人员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进行灭火救援。
(2)任何参战单位和人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安全作业。有效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设立水枪保护,防止发生灼伤。对于危险品泄露事故,救援人员要穿好防护服进入泄露区域实施救援。
(3)危险品泄露火灾的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对参加救援的人员进行洗消;市环保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次生灾害评估,控制并消除危害。
4.5 应急结束
4.5.1 火灾扑救结束后,市消防局根据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对可能发生复燃、爆炸危险的,应设一定力量进行看护;对火灾造成的建筑物倒塌、管道破损、交通阻断等情况,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指定相关单位进行抢修、清理和恢复重建;对有毒、辐射等灾害现场应由市环保局进行检测处置。
4.5.2 火灾扑救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解除应急状态,组织有关单位妥善安置灾民,搞好抚恤和各项善后处置工作。
5 信息发布与总结
5.1 信息发布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市政府新闻办发布,要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全面,注意维护社会稳定。
5.2 总结汇报
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及时形成《火灾扑救报告》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及省消防总队。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对照预案对各单位的救援情况和执行任务情况进行总结,依据管理权限,由市政府或有关单位进行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力量,编制救援力量组成表,将落实情况存档,并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经常检查救援备战情况,发生人员变化要立即更改和补充,保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有关部门、单位应落实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车辆:
(1)消防支队410人,战斗车辆63台。
(2)煤气公司30人,车辆4台。
(3)鞍山供电公司20人,抢修车5台。
(4)自来水公司20人,车辆5台。
(5)公安机关200人,车辆50台。
(6)医疗救护单位50人,救护车10台。
(7)驻军300人,武警支队60人。
(8)城建部门运水车10台。
(9)运输部门大货车10台,铲车10台,叉车5台。
6.2 技术保障
鞍山网通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灭火救援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煤气公司要为因煤气引发的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石油化工企业要做好灭火救援过程中的化学工艺流程、防爆等技术保障。
6.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抢险救援物资的基础上,建立与省、其他市、中省直企业间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必要时,可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保障抢险救援物资供应。
6.4 应急培训
6.4.1 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培训内容,每年组织本单位灭火救援力量进行两次以上有针对性的培训或演练。
6.4.2 消防部门针对一些火灾的特殊性,结合每年对企事业单位防火人员的业务培训,进行特殊情况的专门培训指导。
7 附则
7.1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 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略)
8.2 鞍山市重特大火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