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鞍山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鞍山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6/05 颁布日期: 2006/06/05
颁布机构: 鞍山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鞍山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6/05
颁布日期: 2006/06/05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3.4 先期处置   3.5 预警发布和预案启动   3.6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3.7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 后期处置   4.1 应急响应结束   4.2 善后处理   4.3 调查评估   4.4 信息发布和通报   4.5 责任追究   4.6 总结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医疗保障   5.3 人员保障   5.4 技术保障   5.5 资金和物资保障   5.6 应急演练   5.7 宣传教育   6 其它事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8.1 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图   8.2 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鞍政发〔2005〕16号),制定本预案。 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   1.3.1 特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当地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3)县(市)、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1.4 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 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2 分级负责,通力协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1.5.3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努力严格控制事故危害蔓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市政府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   (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    (4)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   (5)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2.1.2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委、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动物卫生监管局、商委、粮食局等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   市质监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通关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调查处置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委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油储存、调拨和运输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部门开展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 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以及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监管有关互联网信息的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监察,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3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贯彻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察、督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对外宣传;协调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查处。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专家咨询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现场检测组。由检测单位组成,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   (5)综合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查、督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对外宣传。   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认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发生环节和级别。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系统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动物卫生监管局、农委等部门在各自分管环节中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发布有关安全检测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及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还应向其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委宣传部同意后,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及时报告市政府。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 报告制度   3.3.1 报告范围 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 报告方式   (1)报告途径   a.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发生(发现)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b.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c.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省政府。    (2)报告时限 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   b.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   c.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3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   (1)责任报告单位   a.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   b.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   c.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   d.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    (2)责任报告人    a.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   b.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c.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d.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   3.4 先期处置   3.4.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2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做好启动市级预案的准备工作。   3.5 预警发布和预案启动   3.5.1 预警的发布 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2 预案的启动    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6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3.6.1 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3.6.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3.6.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内容包括:    (1)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组、综合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评估工作,并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6)做好物资准备工作,根据情况调动救援物资到事故现场。    (7)所有与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处于待命状态。    3.6.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3.7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 后期处置   4.1 应急响应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4.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划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商业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措施,努力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群众造成的精神创伤。   4.3 调查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   4.4 信息发布和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市,并报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省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同时通过省政府向国务院相关部门通报。   4.5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6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   5.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   5.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   5.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检测机构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5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应急款项分配方案,提供救援资金,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救援资金的使用、发放和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经费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救援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必须严格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   5.6 应急演练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地区政府应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5.7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及发放科普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 6 其它事项   6.1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区域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过程中,出现本预案未明事项,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予以明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鞍山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鞍食安〔2005〕6号)同时废止。 8 附录   8.1 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图(略)   8.2 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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