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定义与原则:
该办法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的定义,即对定点医药机构等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应遵循实事求是、公正文明、程序合法的原则。
2. 组织实施:
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的飞行检查,省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并可开展省际联合检查。
3. 部门协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与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必要时联合开展飞行检查,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
4. 动态管理:
建立被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库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5. 监督检查启动:
在年度工作计划、举报线索、智能监控提示等情况下可启动飞行检查。
6. 检查程序:
飞行检查组需制定实施方案,出示证件,送达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对象配合提供材料。
7. 现场检查:
至少2名执法人员参与,做好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
8. 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前需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可申辩,检查组需集体决策处理争议。
9. 后续处理:
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进度和整改方案,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情形。
10. 结果应用:
飞行检查结果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对处理情况进行督导,并可组织“回头看”。
11. 违规处理:
对飞行检查人员违规行为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2. 信息公开:
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典型案例。 该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保护基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相关主体行为规范和权益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包括配合飞行检查、提供真实材料、整改问题等;享受的权利包括对检查结论提出异议和申辩。合规红线包括不配合检查、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整改等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