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市围挡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城联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齐齐哈尔市城市围挡管理导则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3日
齐齐哈尔市城市围挡管理规定
为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加强围挡设置、维护、拆除等环节管理,提升围挡的适用性、安全性、美观性,实现城市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围挡、闲置土地围挡和私设圈占类围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二、围挡设置
(一)施工围挡
1.施工围挡包括建筑工地围挡、市政施工围挡和装饰装修施工围挡等施工围挡。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围挡,严禁施工现场围挡设置不严或开敞式施工,同一项目围挡高度、设计风格应保持一致。
3.建筑工地围挡由建设单位设置,可以采用绿植钢架式、砖砌体式、景观亮化式等,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4米,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4.市政施工围挡由施工单位设置,占用市政道路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应采用固定围挡封闭,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占用市政道路工期在半年以下的,可以设置临时移动式封闭式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5.装饰装修施工围挡由装饰装修门店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外侧不得有凸出物,不得占压绿地,损坏绿植及绿化设施,不得占压市政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否则,应征询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围挡作业的,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在人行道部位架空不低于2.2米的“天桥";围挡下口应进行有效封闭,并加挂密目式安全网,以保障过往行人安全。
6.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应当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二)闲置土地围挡
1.影响区域整体容貌和环境卫生的闲置土地现场可以设置围挡。围挡由属地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设置。
2.围挡形式可以采用绿植钢架式、砖砌体式、景观亮化式等,主要地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地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
3.闲置土地围挡内积存的垃圾,属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理。
(三)私设圈占类围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围挡圈占公共空间。
三、围挡广告设置
(一)围挡设置广告必须经过城管部门批准。广告色彩应与周边环境、街景风貌相协调。
(二)围挡广告设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等有关规定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可以是商业和公益广告,提倡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环境保护、鹤城人文景观等公益宣传内容。
(三)围挡广告应保持完好、整洁。广告版面漏字少划、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画面。
四、围挡维护和拆除
(一)维护
1.围挡设置单位是围挡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人。设置单位应加强围挡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围挡的牢固、完整、清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①围挡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②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
③围挡外立面出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现象的,应及时清除;
④围挡开裂、沉降、倾斜,应当加固、修复。
2.围挡设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围挡专人维护管理制度,并建立防风、防汛、防雨雪等灾害天气应急预案,加强组织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需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3.围挡外立面可以设置建设、施工单位标识。
4.禁止围挡使用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①不得倚靠围挡堆放各类材料、设备、弃土,物料堆场与围挡安全距离不小于1米;
②施工围挡内泥浆不得外流。
5.围挡使用单位发生交接时,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二)拆除
1.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围挡,遵循“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拆除安全防护措施,修复路面,并清理施工现场以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卫生。
2.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拆除围挡。
3.围挡拆除应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五、其他要求
(一)围挡设置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置、维护、拆除围挡的,属地城管部门应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规以及围挡标准规范督促设置、使用单位改正。
(二)本规定关于围挡的设置、维护与拆除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