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24/10/08 颁布日期: 2024/09/04
颁布机构: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24/10/08
颁布日期: 2024/09/04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行业、民营医院
  《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9月2日省卫生健康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4日


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含藏医、蒙医等专业,下同)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医疗技术方法,传统中药(含藏药、蒙药,下同)内服或外用对某些病症诊疗的能力,应具备技术安全、效果明显、方法独特、患者认可等基本特征。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和执业管理;负责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确认。
  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人员报名材料的复审工作和日常执业管理。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申报、初审工作和日常执业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在本省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主要执业机构在本省,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须与指导老师签订《青海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见附件),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后备案。师承起始时间以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计算,连续跟师学习应当满5年。公证后1个月内须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接受指导老师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主要执业机构在本省;
  (二)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
  (三)详细掌握被推荐者医术专长及相关申报资料情况;
  (四)每年推荐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所申报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可以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推荐医师需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现场签字;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并备案的《青海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患者推荐证明需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推荐的10名患者进行访谈,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不予受理。初审合格者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指导老师及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内容在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从完整性、规范性等方面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报名材料、公示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名资料不全的,或无县级公示情况证明的,视为报名资料不合格。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上述公示时间均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不符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取消申请人报名资格,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不得担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答辩、回顾性医术实践资料评议、辨识中药、中医技术操作演示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考核专家的专业应与参加考核者申请的专长相同或相近,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中医医术渊源和传承脉络,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的真实性、专业性、科学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所反映的中医医术的安全性、独特性、有效性,其擅长治疗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与中医诊法技能的掌握程度与运用水平等。同时,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内服方药类,重点对毒性中药、大剂量中药应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外治技术类,重点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中医医疗技术综合评议其安全性。
  第十五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十六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陈述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现场问答。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同时讲述操作要点。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七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第十八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陈述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和适用范围、有效性和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
  1.模拟操作同时讲述技术要点。
  2.结合由申请者本人操作的典型病案进行现场讲述。
  (四)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同时需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第十九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等相关考核内容;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操作、现场辨识中药等相关考核内容。
  考核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参加考核者有自制内服或外用中药方剂的,考核专家组可要求参加考核者提交自制中药方剂的组方,参加考核者应当向考核专家组至少提交自制中药方剂的主要成份、特殊剂量和有毒药物的剂量,由专家研究评估药物组成、剂量与用法的有效性、安全性。参加考核者不提交自制中药方剂的组成与剂量的,终止考核。
  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向其提交的自制中药方剂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向外界公开或私自应用。考核专家违反保密义务的,取消考核专家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半数以上通过为合格。考核结论为合格者,应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专家和工作人员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省每年组织1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适时印发考核通知,明确报名审核及考核安排等具体事宜。如遇特殊情况延迟或取消当年度考核的,应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基地,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各考核基地应统一考核标准,制定考核方案并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公平公正地完成好执考任务。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考核专家,并签订保密承诺书。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营利性培训机构或培训班任教的人员,不得担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具有上述情形已纳入专家库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应为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已经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满3年的人员,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经本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注册,可变更至本省执业。
  第三十二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执业注册,仅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在属地相关机构注册备案情况、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每3年为1个周期,按照青海省医师定期考核有关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四至第二十条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医(专长)医师的卫生法律法规、中医基本理论、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并将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定期考核等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不得以秘方为由,擅自将中药饮片改变性状(打粉)或加工成临方制剂或协定处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
  第三十八条 鼓励中医(专长)医师学习现代医学知识,了解最新医学进展,并与自身学术相结合进行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者在申报考核过程中存在使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等违规行为的,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者报名资格,其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承担医师资格考核相关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前培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在本省区域内跟师并公证,还未取得本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师承并公证满3年可申请参加本省传统医学师承考核;师承并公证满5年,可在提供本细则所要求的材料后申请参加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且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在青海省的,可在本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7日。原《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卫健〔2021〕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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