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排水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成都环境集团,各相关单位:
为解决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问题,近年来,各区(市)县加大投入,建设安放了一批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污水直排下河的环境压力,对水环境质量改善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手续不完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运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应急处理设施的安放和运行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设施定性
本指导意见所指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能力不足,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期间,为有效解决污水直排问题设置的非永久性应急污水处理设施。
二、规范安放流程
(一)安放临时应急处理设施前应组织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需严格控制规模,明确出水标准、使用年限和替代措施,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复同意后实施。
(二)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年限原则不超过2年,属地应按时序推进替代措施,原则上应如期关停设施,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经属地政府或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延期使用,单次延期原则不超过1年。
(三)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工艺设计纳入招标文件前,业主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四)临时应急处理设施应规范设置临时排污口和排污口标志牌,并同步设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和关键水处理单元视频监控装置。500吨/日以下的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应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指标包括COD、氨氮、总磷和流量,现场端在线监测数据历史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6个月,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1个月,接受监管部门随时检查。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临时应急处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应与市、县两级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五)临时应急设施正式投运前,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合格证明作为正式运行的依据。
三、明确出水标准
现有存量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主要指标(COD、氨氮、总氮、总磷)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有条件的可提标至《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以下简称《岷沱江标准》);新安放的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执行《岷沱江标准》。
四、强化运行监管
(一)落实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各业主单位应委托专业运营单位开展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水污泥妥善处理,污水稳定达标排放。运营单位应每日在“成都市排水数据接入与实时监测系统”填报前一日水质、水量数据,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每月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参照《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每月5日前向业主单位真实、准确报送运营情况,报送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量及处置方式、设备运行、安全生产等情况,并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报告。
(二)制定运营考核办法。业主单位对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制定运营考核办法,明确权责关系,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进行考核,作为拨付运营费用的依据。考核办法要把实际处理水量、达标排放情况和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业主单位督促及时整改,超标当月不得支付运营费用,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复测。
(三)加强监测监管。市区两级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互通临时应急设施名单、监测监管信息和应急或异常情况,定期调度设施增减和运行情况。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对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开展不少于一次随机监测,及时将监测数据通报至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定期对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现场检查,市级部门开展不定期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整改。
成都市水务局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联系人:市水务局 张铃敏;电话:61882864;
市生态环境局 石清;电话:6188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