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有效开展卫生健康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是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组建、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非法人技术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开展卫生健康标准化建设,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宣传培训、推动落实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卫生健康地方标准限定为省级地方标准,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标准,但不包括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条 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标委会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卫生健康委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标委会进行管理,并组织标委会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标委会由委员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征集。
第五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二)卫生健康相关专业领域的管理或技术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发挥委员作用;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犯罪及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对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职责进行分工,主持标委会工作会议,签发会议决议、工作制度、技术审查结论和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等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相关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或者签发文件。
副主任委员负责配合主任委员开展标委会有关工作,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和带领其他委员履行好会商研讨、标准制修、评审评估等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标委会应当制定委员会章程,明确标委会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议事机制、换届流程等事项,经全体委员表决同意后,印发施行。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适时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内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八条 标委会设秘书处,具体承担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培训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承担处室(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负有业务研究或者归口管理职责;
(二)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处室(单位)日常工作计划,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自觉接受标委会的领导,认真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向标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其中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条 秘书处应当制定工作细则,明确秘书处具体职责范围,规范秘书处内部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秘书处工作细则报经标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标委会之下设置分专业领域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由标委会统一进行管理,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项目评审、技术审查、应用推广等支撑服务。
专委会设秘书处,挂靠在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卫生健康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分为处室委员和个人委员。处室委员由省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处室担任,个人委员从本专业领域专家中进行招募。
专委会个人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二)卫生健康相关专业领域的管理或技术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一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与副高以上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发挥委员作用;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犯罪及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个人委员一般不超过30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
符合《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关于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条件的专委会,可以申请正式组建成立本专业领域的分技术委员会,经标委会审议同意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按程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标委会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开展卫生健康标准化建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拟定全省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参与卫生健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
(三)参与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立项初评、组织起草、技术审查、评估复审等工作;
(四)配合开展卫生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推动卫生健康团体标准化建设;
(五)推动卫生健康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推荐性标准的推广和引导;
(六)配合做好各专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专委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七)对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标准化建设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五条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年会,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结上年度工作,提出本年度标准化工作制修、培训、评估、实施等建议计划;
(二)研究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对专委会报送的重要事项调整计划进行审议;
(三)研究标委会章程、制度规范以及秘书处工作细则的制修等工作;
(四)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除年会以外,标委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日常工作会议,并根据待审议事项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标委会的年会和日常工作会议应当落实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制度,相关审议事项应当由标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各专委会应当研究制定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决策机制以及人员管理办法等事项,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专委会组织开展标准化培训、学术交流、专家论坛等活动,应当至少在活动开展前5天向标委会进行书面报备。
第十九条 标委会、专委会有关档案资料由各自秘书处负责保管,保存年限不少于5年。
第四章 换届和调整
第二十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专委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专委会应当在换届前公开征集委员,并根据征集情况拟定委员候选人人选。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专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届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候选人基本信息等内容。标委会换届方案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实施;专委会换届方案报标委会同意后实施。
换届工作一般采取全体委员大会的形式进行。换届完成后,标委会换届结果、委员会基本信息表(附件1,秘书处单位盖章,下同)以及新增补委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委员所在单位盖章,下同)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委会换届结果、委员会基本信息表以及新增补委员信息登记表报标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专委会可以在本届任期内对组织名称、工作范围、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等事项进行调整。标委会调整方案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实施;专委会调整方案报标委会同意后实施。
标委会、专委会调整工作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其中,对委员(仅指个人委员,下同)的调整一般每次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专委会委员出现退休、离职、辞职或者被辞退等情形,不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委员资格自然免除。
委员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技术组织的,参照委员调整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对标委会、专委会换届或者调整情况,及时在官网进行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严格按程序刻印并使用印章。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印章需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印章主要用于标委会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对内管理以及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按要求做好自查自纠以及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对各专委会进行监督管理,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请省卫生健康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化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制修、审查、复审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的;
(四)未经备案擅自开展培训、会议、论坛等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期组织开展换届工作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标委会可以视情况报请省卫生健康委,对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调整,或者重新组建、撤销专委会。
第三十条 标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对标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无故推脱或者拒不参与的;
(四)出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专委会委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专委会报请标委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